代 理 人:XXX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 XXX法官:
本案涉及商标权纠纷,被告XXX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非常重视此次诉讼,我们谨向法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案件事实
原告声称其在XX年注册了“XXXX”商标,并主张被告非法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然而,我方认为原告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商标注册手续,因此其所主张的商标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应当按照真实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未如实声明其商标注册申请中是否存在本案商标的审查、异议或争议。此外,原告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未提供真实的商标使用范围、商品描述等信息。基于上述原因,原告注册的商标存在形式上的欺骗行为,并不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标准。
其次,我方调查发现,XXX公司在本案商标使用中,并未将商标作为核心标识使用,仅作为描述其产品特征的一种表述方式,且并未对原告构成商标权侵犯的效果。同时,我方也查明了其它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XX年前即已开始使用类似的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基于此,本案商标权的优先权属于被告,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应当按照真实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并由商标局实施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将所需检查的情况通知申请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三、答辩意见
1. 原告未如实声明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的审查、异议或争议情况,其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注册要求,无效。
2. 被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并未将商标用于标识商品的主要来源,无法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3. 被告已经在XX年前开始使用类似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具备商标权的优先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请求法庭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XXX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XXX律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