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绍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0
【分 类】其他
正文
 
绍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1
  绍兴某某风机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
  绍兴某某风机有限公司在上虞区范围内数十家风机生产企业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前后添加修饰词或使用产品通用名称等方式,进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抢注,其申请商标注册达158个,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对绍兴某某风机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0.5万元。
 
02
  浙江某某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近似小鹿注册商标商品案
  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称,浙江某某农机装备有限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农用拖拉机使用的图形商标和迪尔公司的小鹿商标高度近似,其行为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予以查处。接报后,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8·21”案件专案组,赴4省13县(市)开展实地调查,最终查明浙江某某农机装备有限公司
侵权行为属实,其中可查实的侵权拖拉机销售数量86台,库存1台,共计违法经营额3702400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侵权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库存的标注图形标识的拖拉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1055万元。
 
03
  江西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傍名牌侵犯“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江西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凤超”商标侵犯其“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凤超”牌铝型材产品由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销。经法院审理认为,江西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凤铝”相近似的“凤超”商标,主观上存在傍附著名商标,已产生市场混淆,误导了相关公众,达到吸引相关交易机会的恶意,牟取不正当利益。法院最终判决由侵权人赔偿商标权利人100万元。
 
04
  越城区某某通讯器材商行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案
  越城区某某通讯器材商行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其门店招牌及店内装饰中突出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标志,包括“HUAWEI”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由绍兴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12天调查取证及多轮调解,案件最终调解成功,由越城区某某通讯器材商行赔偿华为公司1万元。
 
05
  崔某某非法制造、销售“Sleemon喜临门”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崔某某在吴某某的要求下,未经注册商标“Sleemon喜临门”的注册人喜临门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制造带有“Sleemon喜临门”注册商标标识的纸质外包装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6万元。本案因涉及刑事犯罪,由越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由柯
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崔某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06
  浙江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浙江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微博号“某某集成灶”及“某某之家”发布有“为中国健儿加油助威”的图片广告,该图片广告正中间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5万元。
 
07
  上虞某某影像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绍兴市上虞某某影像器材厂生产制造一款灯具产品,并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营的“1688”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了浙江世明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 2019 3 0279210.3,名称为“环形灯(SM18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令绍兴市上虞某某影像器材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5万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清理、删除“1688”平台上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
 
08
  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潘某为柯桥区某公司员工,为保护公司的客户信息,公司与潘某等人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并在公司加装加密软件--绿盾,要求每名销售人员在该系统内进行业务操作。潘某为方便其日后走“飞单”牟取私利,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私人QQ将公司分配给她的客户信息发给了已提交辞职报告的吴某,违反了保密协议,泄露了公司属于商业秘密的经
营信息。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潘某处以10万元。
 
09
  王某侵犯纺织品花样著作权案
  李某某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王某未经其授权,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擅自展示、销售印有与其独立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卷帘滴滴”相关图样的窗帘布,谋取非法利益,且侵权产品的销量较大。柯桥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庭运用内嵌在浙江省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中的 “版权AI智审”系统进行“单图溯源”和“创新比对”,打消了被告对讼争美术作品权属的质疑,原告也因系统查证出其作品并非原始创新,而是演绎作品,当庭下调赔偿请求,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李某某赔偿0.6万元。
 
10
  朱某某等盗版图书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朱某某、陈某、邢某某三人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推广吸引客户进入微店“月儿优选纪念品”,并通过该微店销售盗版图书作品共计6883册。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4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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