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习讨论案例4-5

第三章  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一
【案情介绍】赵某、刘某诉县公安消防大队案
20101030日下午2时,5岁儿童刘某从家中揣了两盒火柴,准备到邻居杨某的私营纸厂内玩耍。刚走进纸厂门口便碰到邻居赵某(5岁)。赵某发现刘某揣有火柴,急忙跑去把此事告诉纸厂业主杨某,杨即叫其女儿杨某兰(10的岁)把刘某火柴收了,但刘某坚持不交。杨某便喊刘某回家去,刘某不但未回家,反而径直往纸厂走去。赵某也跟随其后。二人走到纸厂晾草纸的地方,捡了此草纸放在地上,用火柴点燃草纸取乐。玩了一会儿,两个小孩未将火熄灭,便各自回到自己家中。他们走后大约十多分钟,晾草纸的厂房便燃烧起来。纸厂的工人和闻讯起来的村民将火扑灭。但由于纸厂周围未砌围墙,又没配置灭火器,仍造成3间房屋、20吨草纸全部烧毁和治浆设备、主机、电动机毁损等共计7万余元火灾损失。
次日,某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向有关
知情人员询问调查后,于同年111日分别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火灾原因系刘某、赵某两儿童玩火引起,其监护人赵某兰、刘某全对造成火灾损失负直接责任,业主杨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兰、刘某全不服某县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向其上级部门某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某市公安消防支队维持了某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赵某兰、刘某全遂以某县公安消防大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该案与业主杨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赵某兰、刘某全诉称:赵某、刘某还不满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其调查时,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哄小孩),不足以作为认定两儿童玩火引起火灾的证据。况且,这些材料也只能说明两儿童曾经到纸厂玩耍。事实上,发生火灾时他们并未在现场,不能确定就是两个小孩玩火引起火灾,不具有惟一性。被告据此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某县公安消防大队辩称: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认真进行了勘验,并向7位知情人员分别作了调查,也询问了赵某、刘某,且询问时有监护人在场,其证据的来源合法。这
些证据均证明赵某、刘某在火灾前大约10分钟曾携带火柴到纸厂玩火的事实,故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同时,被告消防大队在庭审中还辩称: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故不是可诉行政行为,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代理人认为,公安部2000320日的公复字(20003号拭批复虽然确认消防机构的认定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该批复实则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出的限制,系超越职权所为,不能作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采用。我们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凡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消防机构的火灾认定涉及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符合第11条的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其庭审中所举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有四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责任事故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运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火灾原因和责任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属于证据。当事人如对此有异议,只能申请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是终局鉴定。因此,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结论。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行为特有的效力特征不符,故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批复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该批复已编入《司法文件选》,表明得到了的认可,不存在超越职权和无法律依据问题。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对重新认定不能再提起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31: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782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认定   火灾   原因   责任   纸厂   火灾事故   行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