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能、减少交叉、避免重复的原则。
2、凡在景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造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建设方案审查。
3、凡按本办法进行方案申报并审定的建设项目方案,在建设实施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更换。
4、管理公室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项目的决策,负责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批复、监督、管理等日常事务。
5、审查建设项目方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规定,协调景区规划、设计、施工和督查,对影响景区景观的建设项目方案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批复和组织督查工作;
(3)建立健全方案审查归档制度,做好建设项目方案的档案管理;
(4)征集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竞赛,建立和管理方案库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方案专家咨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6)完成建设项目方案审查的其他工作。
6、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向管理办公室申报项目建设方案。
7、审查建设项目方案由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批复,备案。重点审查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初审经专家咨询后,报上级领导审定,并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理批复文件。
8、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作流程为申报--核查登记--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经专家咨询后,由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部门审定)--终审批复--归档--督查。
9、管理办公室自收到项目建设方案文件14日内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审查项目在21个工作日内批复,重点审查项目在28个工作日内批复。
10、方案审查工作不收费,对确需专家咨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费用。
11、 进行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风景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件、联审件及用地红线图;
(3)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初期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12、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使用性质、功能;
(3)主要建筑 、设施的造型、彩及装饰材料;
(4)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3、申报的设计方案一般项目不少于2个,重点项目不少于3个。
14、申报的设计方案文件内容:
(1)建设项目说明,包括建设项目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景区的各方面的影响、主要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占地范围、设计构思、结构类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景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件、设计委托书等复印件;
(3)总平面位置图(1/500),平、立、剖面图(1/100、1/200)和效果图,重点审查项目需要时应做建筑模型。
15、申报审查的文件除第12条外,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开发企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16、凡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的建筑物变更、立面修饰方案,需提交包括周围环境及广告招牌在内的街景立面效果图,并注明饰面材质和彩。
17、项目建设方案应按批准的文件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凡审定后的方案,需报送有关批件复印资料到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1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申报方案不予批复:
(1)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2)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不符合景区规划、功能建设不合理,景区建设项目不需要的;
(3)委托的设计单位或开发企业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不符合本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要求的。
19、报审方案依据管理办公室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审定后加盖管理办公室公章。
20、未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方案不得在风景区内实施,已实施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21、对应当进行方案审查而未进行或在建设实施中随意改变或更换方案的,责令其返工,对责任单位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