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 ...

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晓燕李淑华房军见 
【审理法官】孙晓燕李淑华房军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公司】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李海博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周晓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李海博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周晓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姗姗李海博安世健周晓璞郑洪亮高胜国 
【代理律所】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原审被告衡水自规局对上诉人河北西尔美珂因不服原审第三人景县自规局为被上诉人河北拓及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作出的衡资规复〔2019〕17号行政复议决定,属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第三人改判缺席判决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2月3日,河北拓及向衡水自规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景县自规局为河北西尔美珂颁发的景国用(2008)第D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该宗地上的房产证。2020年1月20日,衡水自规局作出衡资规复〔2019〕18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景县自规局未提供相关土地登记卷宗材料,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日期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且出让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为由,撤销了景国用(2008)第D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该宗土地上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房产证。现该行政复议决定已生效。  另查明,河北西尔美珂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其持有的景国用(2008)第D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时间为2008年8月20日,土地使用权人为河北西尔美珂。证载土地为上海西尔美珂通过公开竞买,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合同受让人为上海西尔美珂,签章为河北西尔美珂。  另查明,上海西尔美珂通过初始登记持有的景国用(2008)第D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时间也为2008年8月20日,除土地使用权人记载上海西尔美珂之外,其他记载  —7—  内容均与河北西尔美珂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为原审被告衡水自规局对上诉人河北西尔美珂因不服原审第三人景县自规局为被上诉人河北拓及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行
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作出的衡资规复〔2019〕17号行政复议决定,属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将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进行了规定。衡水自规局作为复议机关在办理本案所涉行政复议案的同时也在办理河北拓及因不服景县自规局为河北西尔美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的行为所申请的行政复议案。其在该案中认定河北西尔美珂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源不合法,证载土地面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的情况下,作出衡资规复〔2019〕1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房产证。说明衡水自规局明知河北西尔美珂在本案所涉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存在问题,但未对此进行审查,直接进入实体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侵犯了河北拓及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所有权,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并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理,原审判决在行政复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司法程序中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不妥,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西尔美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8—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行初2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衡资规复〔2019〕17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被告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5:31 
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11行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风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博,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万福,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负责人郑英姿,主管法规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
     委托代理人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冯其瑞,局长。
     委托代理人郗海涌。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西尔美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西
     —2—
     尔美珂)因不动产登记复议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西尔美珂的委托代理人袁姗姗、李海博,被上诉人河北拓及橡胶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拓及)的委托代理人安世健、周晓璞,原审被告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衡水自规局)的参加诉讼行政负责人郑英姿及委托代理人刘东、郑洪亮,原审第
三人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景县自规局)的委托代理人郗海涌、高胜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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