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义市监处罚〔2021〕00187号
【处罚日期】2021.09.10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义乌市
【处罚对象】邓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1〕00187号;案件名称:邓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邓楠;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8月19日,接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村16幢5单元地下室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有“CHANEL”字样的香水15箱(每箱96盒)进行销售,进价是3.9元/盒,销售价5.0元/盒。至案发,上述香水未售出即被我局查扣在案。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共计违法经营额7200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政处罚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在案侵权物品; 三、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1-09-10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