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下)
功能性设计判断标准
———以“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
卢玲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功能性设计,就是为了达到某种使用目的而做出的设计,离开了该设计,产品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对于功能性设计的理解应从产品出发,分析有这一设计特征的产品和没有这一设计特征的产品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的是视觉上的不同还是功能体验上的不同。对于被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的特征,不是恒定为功能性特征,在一定情况下转为装饰性特征。
关键词:功能性设计;装饰性特征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2-0225-01
作者简介:卢玲(1995-),女,江苏靖江人,南京理工大学,学生。
一、案情回顾①
2012年,高仪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丽雅系列卫浴产品,与其现有的“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其专利权。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两件产品虽然在喷头的出水面设计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细节之处存在差别,所以健龙公司不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高仪公司主张的跑道状出水面是涉案专利的最重要的设计特征,而手柄上的推钮属于功能性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因而认定健龙公司侵权。
最高院再审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有三点,不能仅对出水面作考虑,对淋浴喷头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而且,尽管推钮为功能性设计,但其仍有装饰性作用。因此,健龙公司不侵权。
笔者认同最高院的最终判决,但认为最高院对于涉案专利中“手柄上的推钮”是功能性设计还是装饰性设计的认定并不赞同,即笔者认为涉案专利中“手柄上的推钮”属于功能性设计,而非最高院认定的装饰性设计。二审法院仅仅对本案中两件淋浴喷头产品的出水面作了对比,忽视了手柄、喷头与手柄的连接等其他视觉因素,因而适用法律错误。
二、功能性设计判断标准
从《专利法》第二条和《专利权侵权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关注的是其美学性,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人们带来的应当是视觉上的冲击和享受,而不是这件产品有什么样的功能,能实现什么样的目的。产品功能和目的的保护,应当属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范畴。但是,往往一件工业产品为了实现其工业价值,总会带有一定的实用性或者说功能性,而申请人既然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就说明设计者在设计产品时对其美学性或者装饰性作了充分考量,这就给如何区分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功能性设计和装饰性设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对于功能性设计的判断标准,学界有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不能把功能性设计仅仅理解为实现某功能的唯一设计,而是应从产品出发,分析有这一设计特征的产品和没有这一设计特征的产品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的是视觉上的不同还是功能体验上的不同。通俗一点讲,一件外观设计产品,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可以是其整体的大方美观,也可以是细节之处的小巧精致,当然,为了在同类市场中脱颖而出,设计者也会在产品中加入实现某功能的“新设计”,此时消费者对该“新设计”的关注应该是其功能而非美感。
笔者在此进一步提出,对于被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的特征,不是恒定为功能性特征,在一定情况下转为装饰性特征。当某个功能性特征被不同的设计者们广泛知悉,并应用于他们的外观产品之中,此时吸引消费者的就不再是该特征的功能性,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又会把目光对准带有该功能的更具美感的产品。也
就是说,具有同样功能特征的外观设计产品,其装饰性就大于功能性。从某种意义上,功能性特征最终会归于装饰性特征。
基于以上理论,笔者将具体分析本案中“手柄上的推钮”应当为功能性特征。首先,该推钮的功能是控制水流开关。具体来说,就是在淋浴时可以推动这个推钮,使消费者在任意时刻任何位置都可以实现水流的开和关。显然,这一设计特征是带有一种功能的。就目前来说,一般消费者所使用的淋浴有两个出水口组成,即热水和冷水,当需要淋浴时,都需要先将水温调节好,然后才开始淋浴。涉案产品将推钮设置在手柄处,其目的是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实现对调节好水温的水的直接开和关。而且,消费者淋浴时使用这个推钮,所能直接感受到的是它的功能带来的便捷,和是否美观并无直接关系。从涉案专利的产品图可以看出,此推钮的设计为手柄上的一处凸起,消费者淋浴时眼睛大都是睁不开的,而涉案产品将推钮设计成凸出的形状,正是为了方便处于淋浴之中的消费者使用,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因此,最高院依据这两个理由认定推钮的设计为装饰性设计是不成立的。
而当推钮这一功能被业内设计者广泛知悉,并将其运用到淋浴喷头设计之中,此时消费者在市场上所看到的都是带有控制水流功能的淋浴喷头。因此,消费者再去选购淋浴喷头时,涉案专利中推钮所具有的功能性特征就不再为其重点关注,消费者会转而关注带有该功能的设计置于整个外观设计产品之中,哪件产品更美观更具审美性,或者会去关注具有其他功能的“新设计”。那么,原先推钮的功能性特征就内化而为装饰性特征。这就是笔者在前所述的,功能性特征最终会归于装饰性特征。
[注释]
①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3号.
[参考文献]
[1]刘迎春.功能性特征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03):279+284.
[2]高阳.论商业外观的功能性判定———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比较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05):26-32.
[3]马维丽.关于外观设计侵权案中“功能性特征”的判断[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6-2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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