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凯英、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凯英、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16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李刚王路明 
【审理法官】李军李刚王路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霍凯英;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当事人】霍凯英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当事人-个人】霍凯英 
【当事人-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代理律师/律所】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锦 
【代理律所】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霍凯英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恢复名誉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霍凯英系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在司法部门对霍凯英侦查期间出具“情况说明",是在履行职务和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取证、调查案件事
实,并不存在侵害霍凯英名誉权的主观上的过错。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仅仅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并非霍凯英是否被判决有罪的必要充分条件。因此霍凯英关于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情况说明"侵害其名誉权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霍凯英如认为其在被宣告无罪后工作仍受到影响,可向单位反映协调解决。    综上,霍凯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上诉人霍凯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2: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2年8月6日,原郾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郾编[2002]12号《关于成立郾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的批复》,同意成立郾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事业单位,股级规格,核定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所需人员从郾城县民政局现有财政供给人员中调剂解决,其职责:对全县宣传低保法律、检查、监督低保工作,对低保对象的核查等。2005年3月15日,经漯河市郾城区编制委员会批准,“
郾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简称区低保中心),区低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后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成立了低保股,低保股的工作职责与区低保中心的职责基本一致,低保股工作中使用的公章仍然是“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2009年3月16日,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作出郾民字[2009]号《关于姚炳轩等8名同志任职的通知》,任命霍凯英为低保股副股长。2012年区低保中心申请设立,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案,法定代表人系霍凯英,2012年郾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其发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该单位自2013年起,连续四年未提交法人年度报告,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已自动废止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5年10月,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加盖其公章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载明:“我局霍凯英同志自2007年-2009年2月期间一直在郾城区民政局低保股(全称为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工作,2007年至2009年3月前,霍凯英同志没有被任命为民政局低保股副股长期间,低保股的全面工作一直是霍凯英同志具体经办、负责,2009年3月任命低保股副股长后,也一直是霍凯英同志具体负责全面工作,其工作行为即可视为低保股的工作行为,特此说明。"2016年6月17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单位区低保中心
、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人霍凯英犯单位受贿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6)豫11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区低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1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人霍凯英在区低保中心负责全面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故判决:一、区低保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霍凯英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区低保中心受贿所得款人民币1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霍凯英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2017)豫11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2017)豫110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与(2016)豫11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一致。霍凯英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豫11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以“接收款项的主体为低保股,不是区低保中心;区低保中心于2012年之后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事业单位,而低保股系内设机构,两者不是同一主体;霍凯英是区低保中心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二、霍凯英无罪;三、区低保中心无罪。霍凯英诉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的“
情况说明"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其曾两次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构成单位受贿,后经二审被判无罪,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情况说明"导致其名誉受损并在刑事案件中花费3.5万元的律师辩护费,对其遭受的损失,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存在损害后果;四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是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在司法部门侦查期间,根据案情需要出具的“情况说明",一是履行职务行为,二是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取证、调查案件事实,在主观上其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后果,不存在其希望或者放纵这种危害社会结果产生的故意;也不存在其应当预见自己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故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次是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的
行为是否违法。低保股成立后,其工作职责与区低保中心的工作职责一致,且低保股使用的公章仍然是区低保中心的公章。在低保股和区低保中心职能一致、共用同一公章,且霍凯英同时为低保股副股长和区低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在涉案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向司法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霍凯英进行不实的评价或认定,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三是霍凯英是否遭受损失或损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区低保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职责、单位支出凭证,霍凯英户籍证明、任职说明、情况说明、郾城区民政局文件;原郾城县编委文件;郾城区裴城镇低保发放明细及证明;郾城区裴城镇民政所票据;证人黎某、刘某、王某、高某用证言证明;霍凯英关于其收受黎某、刘某、王某、高某用现金共计12.7万元用于低保股办公经费并支出的犯罪事实的供述等证据,先后两次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区低保中心、霍凯英构成单位受贿罪。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仅仅是其中的证据之一,也不是霍凯英被判有罪的必要充分条件,霍凯英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社会评价没有因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出具“情况说明"而受影响。故本案没有损害霍凯英名誉权的后果。综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霍凯英也并未因而遭受名誉权的侵害,更不存在违
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故霍凯英要求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霍凯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霍凯英承担。    霍凯英二审庭审后提交《关于霍凯英名誉权纠纷案相关证据的情况说明》,附证据6份:1、烈士陵园关于安排夜间值班工作的情况汇报;2、烈士陵园关于展厅漏水原因及处理措施的情况报告;3、刘卫红在陵园工作转发郾城民政局“转作风提效能争一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图片3张;4、关于张少辉违反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汇报;5、烈士陵园党支部2018年党员双评会议情况手机截屏图片3张;6、胥瀚文休学申请审批手续一套。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5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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