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月浙江红蜻蜓侵权案件委托

2022.6月浙江红蜻蜓侵权案件委托
事实依据
原告红蜻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红蜻蜓公司是大型皮鞋、皮具、服饰生产企业,拥有的红蜻蜓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所喜爱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在第25类商品上依法取得第3166179号、第3670359号、第4066734号、第9677160号、第905213号注册商标。经过原告长期持续地使用、大量宣传推广以及积极的维护,红蜻蜓商标已具有较高声誉,并被普通公众广泛知晓。2002年至2018年期间,红蜻蜓皮鞋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用户满意产品”“中国真皮领先鞋王”等荣誉,且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L某某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ruoxi2××8),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即广泛宣传原告品牌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
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L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红蜻蜓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淘宝信息披露邮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荣誉证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商评字[2008]第0076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等材料的公证书,(2020)沪闵证经字第1461号公证书以及封存的实物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L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1日注册取得第31661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足球鞋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2月21日经续展至2024年2月20日;于2006年6月7日注册取得第367035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足球鞋、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6月7日经续展至
2026年6月6日;于2006年11月28日取得第905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皮鞋,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11月28日经续展至2026年11月27日;上述三个商标于2012年1月27日转让给红蜻蜓公司。红蜻蜓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注册取得第406673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足球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14日经续展至2028年1月13日;于2013年11月28日注册取得第967716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跑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
2004年3月,第905213号“”商标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温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浙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为驰名商标。2005年5月,第905213号“”商标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浙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3月,第905213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0763号关于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为驰名商标。2002年至2018年期间,红蜻蜓皮鞋获得“中国真皮鞋王”“全国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中国真皮领先鞋王”等多项荣誉。
2020年5月19日,原告红蜻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W某某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
证。同日,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W某某用公证处电脑打开淘宝网,完成登陆操作,以“ruoxi2××8”为关键词搜索店铺,进入名称为“d[s10××24]”的店铺,查看店铺页面所有分类项下的商品。其中商品名称为“红蜻蜓皮鞋男春夏季男鞋皮鞋男士软底驾车休闲鞋真皮透气豆豆鞋”(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购买价格128元,已售出294件,交易成功223件,累计评论79条,商品展示图片左上角使用“”图案,宝贝详情显示该商品鞋内垫上印有“”标识。W某某选择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支付货款128元。同年5月26日,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W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处收取了单号为“989××07”的中国邮政快递包裹,并将其带回公证处。公证员打开包裹,对实物进行拍照、密封、加贴封条并交W某某保管。随后,W某某使用公证处电脑再次进入淘宝网并完成登陆操作,进入“已买到的宝贝”,查看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后点击确认收货。2020年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沪闵证经字第1461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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