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以及与学校知识产权 有关的权益,调动全体科技人员创造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 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民法 通那么》、《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 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属单位” 包括学校的二级学院(部)、食品药品研究院、酒文化与烹 饪艺术研究院等科研机构、校机关各部、处等一切法人或非 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申请的职务创造专利权(包括创造、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
(二)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主要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 标,职业技术学院校名、徽章和服务标记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由学校承当责任的科技作品、工程设计、工艺图纸、产品设 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教 材、手册、音像制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指学校 未公开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 场、财务等信息,以及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配方、 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或生产某种产品、某种流程所需 要的知识、经验或技巧的总和等技术方案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包括设计图纸资料、设计方案、操作程序、工作细那么、数据 资料、技术示范、各类标准、规范等。
(五)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学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的以外,其持有权或所有权属于职业技术学院。在本方法中, 职务智力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任务或利用学校的名义或主 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利用学校的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以学
校名义获得的各类 上级拨款或横向进校经费、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 术资料等。利用学校名义是指利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 称、名誉或社会地位等;智力劳动成果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智力成果,包括在执行科研 计划工程或合同工程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自选工程、自筹经 费所取得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所做出的智力成果。
(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 修人员、公派教师等派往国内、外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 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 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 或者双方共有、共用。开展合作工程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 的创造创造获其它技术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归 学校所有或共有。
(四)离退休、辞职、停薪留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 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 凡属于与学校承当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 职工作范围的智力成果。
(五)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学生(包括 校内和校外)、客座研究人员、或其它临时聘用人员,在学 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成果权 均归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 组由学校有关领导、及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 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负责人组成。科 研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校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方法、工作规 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 理方法并负责相关服务咨询。
(三)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确实认和登记,包括科技成果 鉴定、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商标注册、以知识产权 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科技奖励工作,包括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 评审、授奖的组织管理、专利奖酬金的兑现及对保护知识产 权有功人员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负责知识产权的应用成果和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 和组织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 知识产权争议。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 权合同。
(A)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工程的立项申请、成果和档案 管理。应用技术工程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 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 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 管工作。工程负责人必须在研究工程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 内向科研处提交完整资料并归档完毕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 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办理验收和 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所述 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 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第七条科研立项必须进行查新检索,以防止重复研究 与开发或者造成侵权。
第八条科研工作完成后,科技人员首先要对其是否申 请专利提出意见,研究结果及时地、完整地以书面形式向科 研处报告。科研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手续。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 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九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 (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必要的保密措施。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学校内部因科研需要使用其它 课题组研制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应当经该课题负责人 同意,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之前,应 到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学校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 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学生、临时聘用 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遵守〈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 权管理
方法〉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 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8:3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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