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第一篇: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未备案网站不得接入问题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关于ICP备案信息维护问题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
(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登陆备案系统首页公告栏查询)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
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
三、关于IP地址备案问题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
第八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十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
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二篇:ICP备案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和工信部令第33号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ICP备案是建立网站的重要前提,请您务必提高对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不要使自己的网站处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状态,也请您积极配合我们工作,将备案工作落到实处,务必不能让有备案问题的网站遗漏。
按工信部要求,在我们公司新购主机、智能网站产品都必须开通后两周内进行备案,将无法使用。对于已经在使用我们主机及速成网站产品的用户,我们检查出有备案问题的网站,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置,请用户务必确保您的网站已经备案成功。
以下信息可以作为您进行备案的参考:
1、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工信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案2、3、请把文件填好文件发送到:
1、主办单位名称:*(若此网站为企业网站,请填写具体的企业名称;若为个人网站,请填写网站所有人姓名)
2、主办单位性质 :*请选择;军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3、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名称 :若为企业请填“营业执照”;若为机关单位请填“机构代码证”;若为个人请填“身份证”。
4、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5、投资者姓名或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企业请填股东姓名;个人请填个人姓名;其他请填写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若要填写多个,请用分号隔开
6、主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7、主办单位详细通信地址:将导致备案审核失败
8、网站负责人姓名:该网站的责任人姓名,企业请填写企业法人的姓名,多个负责人请用分号隔开
9、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名称:可以是 “身份证”、“军人证”、“护照” 等有效证件名
10、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号码 :
11、网站负责人办公电话:必须加上长途区号
12、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 :
13、网站负责人
14、网站名称:*若该网站无中文名称,请用网址代替
15、网站负责人联通号码必须是联通手机号码
16、网站负责人小灵通号码必须是联通小灵通号码
1、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3、如属我们公司制作的网站,请把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后传真给我们公司,我们
公司帮客户在首页添加备案号。
第三篇:ICP 备案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上传(企业备案请上传营业执照带有年检页的副本扫描件)* 主办单位负责人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上传*
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扫描件上传*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扫描件上传*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3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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