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要:近年来,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与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但作为一项新业务,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如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文章从法律角度对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 质押贷款 风险防范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93-02
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由破冰之旅到步履蹒跚、再到快速升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物权法》出台前。《担保法》自1995101日起施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就此有了法律依据。随后,国家工商局颁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并于19975月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使商标质押贷款具有了可实现性。在此期间,因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金融行业都持有小心尝试、谨慎探索的心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也
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第二个阶段是《物权法》出台至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20073月,《物权法》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施行。随着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此间,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提出了“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含权利)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的创新准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其中一项有益的创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随之出现一股热潮。第三个阶段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预示着我国将进一步发挥品牌支撑或带动作用,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率先发展,走出经济困境。随后,调整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减弱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国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全国各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以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为契机,对当地企业给予扶持、指导和帮助。
一、设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度均明确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成为质押的权利,为有效解决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二)指导意见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十七条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八条要求“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三)操作规范
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放宽了抵质押品范围,是对企业融资的重大制度性突破,为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供了政策空间和发展方向。200971日,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式施行,对于规范专利等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涉及商标专用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为《担保法》、《物权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规,而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程,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多为操作层面的程序性规定,缺少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法律保护。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如《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和登记问题,但对以何种凭证形式移交给质权人却没有具体规定,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是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实质上也就是没有明确要求出质人移交注册商标的准占有权,因而出现“质押”还是“抵押”的争论。相似的情况还存在于《担保法》第八十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条文,虽然对商标专用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解决出质人在质押设立后通过商标权继承、主动放弃以及因合并而转移等方式处分其注册商标的问题。三是法律之间不够衔接。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涉及商标权质押或者商标许可使用权质押的规定,在与《担保法》、《物权法》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法律规定的衔接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价值评估不够成熟
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目前《商标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涉及此方面规定。虽然国家制定了行业唯一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体制还不完善,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没有单独评估准则,以致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够强。加之商标专用权质押以其自身具有的财产性和可让与性为前提,这一特殊属性导致商标及商标权利处于可期待或者相当不确定的状态。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商标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这种确权风险直接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此外,我国在商标价值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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