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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许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艾 
【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世纪百强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1394号《关于第21246095号“百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21394号裁定),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不应当成为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第21394号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世纪百强公司对于原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中,引证商标尚未被公告无效,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本案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考虑到审理期限,本案宜依据现有事实对被诉决定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等情形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世纪百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2:41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世纪百强公司。    2.申请日期:2018年1月23日。    3.标志:    4.指定使用商品(第24类、类似2403):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挂毯。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北京福德康强家居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6年9月8日。    3.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6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27类、类似2701-2704):地毯;垫席;席;地板覆盖物;体育馆用垫;防滑垫;地垫;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墙纸。    6.引证商标原注册人为北京百强饰家卫浴有限公司(简称饰家卫浴公司),经核准转让至北京福德康强家居有限公司。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39622号《关于第28858886号“百强?窗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1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世纪百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实    原审诉讼中,世纪百强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饰家卫浴公司的“百强”系列商标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和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本院作出的七份二审判决书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挂毯”商品属于2403类似,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属于2701类似,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属于2704类似,上述商品存在交叉检索关系,并且在销售渠道、消费体等方面相近,故被诉决定关于商品类似的认定并无不当。    至本案原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尚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诉争商标“百强·窗帘”与引证商标“百强”均为纯文字商标,呼叫相似,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世纪百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世纪百强公司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与诉争商标并不相同,其所形成的商誉并不当然延续至诉争商标之上。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等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此不予赘述。故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世纪百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世纪百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
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引证商标系饰家卫浴公司恶意注册,世纪百强公司已经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审理过程中,不应作为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38: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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