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
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国家商标局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进⾏初步审查后,认为该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如何处理
第⼀、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的异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
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定帮助的。虽然不⼀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少已经尽到职责。
第⼆、多⽅⾯考虑商标异议裁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异议⼈不能再提复
审,商标申请⼈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如果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被异议⼈)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规定区别较⼤。
在旧《商标法》施⾏期间,⼤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由被异议⼈(商标申请⼈)提出的。在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异议⼈不能再提异议复审,⽽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个⽐较⼤的减少。商标申请⼈在异议成⽴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
第三、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新法废除了⾏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新法第33条第⼆款规定,当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虽然对于商标复审案件采⽤⾏政诉讼模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毕竟为当事⼈提供了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式——司法救济。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政⼆审、司法⼆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审法院作出⼀审判决、⼆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
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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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1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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