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0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谭雅琦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谭雅琦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文彬谭雅琦
【代理律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二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密纹光盘(只读存储器)、声音传送器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在2020年4月27日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美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第1693期商标公告,根据其载明的事实可知, 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密纹光盘(只读存储器)、声音传送器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0908组“头戴式耳机、便捷式媒体播放器、耳机、扬声器音箱、音频视频接收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应当获准注册。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美捷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且上述商标标志本身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故诉争商标在0901-0902、0907、0909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不应当获准注册。 本院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的依据,但本院充分考虑二审诉讼程序中新发生的事实,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利益,而且能有效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故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采纳,并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应当由美捷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81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70900号关于第29261913号“BarbetSo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就第29261913号“BarbetSound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
百元,均由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20:59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美捷公司 2.申请号:29261913 3.申请日期:2018年2月1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2;0907-0909):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3431351 3.申请日期:2003年1月1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2;0904;0907;0909-0911;0913;0919;0923-0924):投票机等。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2.注册号:11099768 3.申请日期:2012年6月2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2;0907-0908;0919;0921;0924):鼠标垫等。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天津海鸟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9103999 3.申请日期:2016年2月1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16;0918-0924):停车计时器等。 五、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
17711462 3.申请日期:2015年8月2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3;0913):笔记本电脑等。 六、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70900号《关于第29261913号“BarbetSo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1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七、其他事实 美捷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截止原审判决作出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亦类似,其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美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美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构成诉争商标在0908组商品上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0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蒋旭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雅琦,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美捷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美捷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8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美捷公司
2.申请号:29261913
3.申请日期:2018年2月1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2;0907-0909):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二、引证商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