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经典案例:“红⽜”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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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要分析了最⾼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红⽜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最⾼⼈民法院(2020)最⾼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合资公司,即红⽜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公司提供产品配⽅、⼯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曾约定,红⽜公司产品使⽤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公司先后就红⽜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合同,
红⽜公司⽀付了许可使⽤费。此后,红⽜公司针对“红⽜”系列商标的产品,进⾏了⼤量市场推⼴和⼴告投⼊。红⽜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系列商标进⾏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公司向北京市⾼级⼈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付⼴告宣传费⽤37.53亿元。⼀审法院判决驳回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公司不服,上诉⾄最⾼⼈民法院。最⾼⼈民法院⼆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权的两种⽅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期限、使⽤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及实际履⾏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关系中,被许可⼈使⽤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商标声誉的⾏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事⼈系列纠纷中的核⼼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质量发展,助⼒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实践。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0:09: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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