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本文试商标的显著性理论进行分析与指导实践。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本文试对商标显著性简单理论进行梳理,做简单的分析。 显著性作为一个商标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纽带”,所以商标的显著性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也是社会上争论的一个敏感词语。因为我在这里根据自己搜索的一些资料上面了解到关于商标显著性重要性的看法,与如何提升一个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利用某些方式使得自己商标获得其显著性。
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一个商标具备的显著性是区分其他产品的 属性的标志,一个企业的产品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往往决定了这个企业经营的成功与否。然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将面临几个问题:1、不能获得注册。缺乏显著性商标一般不能获得注册,即使获得也可能被撤消,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类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就因“解百纳”为制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名称而被撤销注册。2、商标得不到保护。我国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予注册,且未规定全面规范的措施保护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果受到侵害,几乎得不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很多“个性化”商标被争相仿效,由于不能得到保护,厂家只好忍痛放弃很多有发展前途的“个性化”商标,而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广告语。
企业喜欢使用缺乏显著性商标,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与它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越是没有联系,便越是具有显著性。商标有广告信息载体作用,厂商都期望尽量利用商标地向消费者传递相关信息。企业选择商标时总是有一些模棱两可的标记,希望能够通过商标暗示出商品的一定特点、用途等,不但能起到标识商品的作用,而且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使得消费者印象深刻,增强了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有些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从厂商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好商标,越来越多的厂家开始使用“个性化”商标,投合人们的喜好,收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在人们心目中留下很深的印象,如康师傅的“鲜の每日C”饮料(非注册商标)、美国卡夫食品在
中国注册的“菓珍”牌果味速溶饮品。像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这种属于比较弱的显著性,往往达不到意想之中的效果。
解决的办法显著性还可以通过使用取得,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后,成为表达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志,获得了第二含义,成为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商标。由于权利人一贯的卓越努力和不懈追求而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使消费者在提到该商标的时候,不仅联想到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的原本意义,而且会联想到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国内享有盛名的“五粮液”商标,曾被认为直接描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应获得注册,但由于“五粮液”商标的巨大声誉,该商标已具有了第二含义,自然也就具备了显著性,当然应获得注册。
我国商标法仅仅对已经使用的以地名注册的商标追认其有效性,并未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在实务中却有大量成功的案例。“两面针”、“草珊瑚”作为商标在牙膏上使用,因叙述了商品的原料而不具有显著注,但因经过长期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最终商标局对它们予以注册;最典型的例子是“商务通”,“商务通”申请商标注册时被驳回,主要理由是“商务通”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及特点等,缺乏显著性。而在复审
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却通过了这一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通过注册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宣传与使用,使得“商务通”一词与申请人发生了密切相联,产生了显著性,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即这一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得到注册。
在这里还想谈一下,法律之所以要求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其一,对于某个商标的首次使用者而言,如果其他人使用的商标与该商标过于接近,则首次使用者可以后使用者的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为由提出异议;其二则在于反对独占市场上的普通词汇或者描述性词语,类似于禁止授予总括式商标权的政策。事实上也只有维护商标的一个显著性,才可以使得一个商标成为一个真正的商标,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意味着这商标容易雷同,不能够带给消费者一个焕然一新的感觉。因此我们好应该注意商标显著性与创造性、独处性的比较,注意区分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好要好好理解实际显著性与潜在显著性。
在最后,感谢老师在这一个学期的教导。自从上学年选到老师您的《家庭婚姻法》后,就对老师您的课程很感兴趣,希望在下个学期还能选到老师您的选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