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3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楚静
【审理法官】楚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屈杰;翰墨千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屈杰翰墨千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屈杰
【当事人-公司】翰墨千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慧刘洋
【代理律所】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屈杰
【被告】翰墨千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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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屈杰是否侵害了翰墨千秋公司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屈杰认可其在中发表过“骗子”等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结合其发表不当言论的场合、影响,易引发不特定信息受众对翰墨千秋公司的误解,造成翰墨千秋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故屈杰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翰墨千秋公司请求屈杰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屈杰关于其不构成侵权之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翰墨千秋公司申请调查的事项无调查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屈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屈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12:40:17
屈杰与翰墨千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4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翰墨千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功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成龙。
上诉人屈杰因与被上诉人翰墨千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墨千秋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刘洋,被上诉人翰墨千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屈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翰墨千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翰墨千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屈杰并非本案侵权主体。翰墨千秋公司提交的昵称为茁壮成长中的韭菜、翰墨割不完的韭菜并非是屈杰 的昵称,翰墨千秋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昵称为茁壮成长中的韭菜、翰墨割不完的韭菜的主体是屈杰。2.本案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与屈杰手机视频联系时,屈杰仅表示“大家都这样说”,并未认可自己在里发表过对翰墨千秋公司的不当评价言论,并且屈杰明确表示并未使用过昵称为茁壮成长中的韭菜、翰墨割不完的韭菜的号。一审法院认定屈杰认可其发表过不当的评价言论,与事实不符。3.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审查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本案中翰墨千秋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产生了侵害后果。二、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有误。1.2020年9月9日屈杰与翰墨千秋公司销售经理唐晓的聊天记录是双方在立案后进行庭外和解的内容,不应作为证据采信。2.庭审视频中屈杰的陈述亦无法证明屈杰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但是一审法院对屈杰在什么中发表、发表的时间频次、是否存在翰墨千秋公司名誉受损的事实、屈杰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给翰墨千秋公司造成侵害后果和影响等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详细的审查就认定屈杰构成侵权,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翰墨千秋公司辩称,屈杰于2020年2月27日用手机号155XXXX某某某某注册加入翰墨千
秋公司拍卖平台,昵称攒劲儿小爱,又于2020年4月8日用手机号187XXXX某某某某注册加入翰墨千秋公司拍卖平台,昵称人生得意须尽欢,昵称可以自由更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20年6月起,昵称茁壮成长中的韭菜、翰墨割不完的韭菜先后在翰墨千秋维权买家、龙大兄弟社、第三波维权6.1托秒踢等和其他网络平台中发布针对翰墨千秋公司的内容,称翰墨千秋公司“”“和庞氏一样”“骗子”等,故意贬损翰墨千秋公司形象和声誉,给翰墨千秋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一审中书记员用手机号187XXXX某某某某拨通电话,法官确认被屈杰身份信息后,询问屈杰是否在发表过贬损翰墨千秋公司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屈杰在电话里认可其在中曾对翰墨千秋公司发表过“”“骗子”等不当评价言论,一审庭审笔录及庭审视频均记载了屈杰对其侵权事实的自认。实施侵权行为的昵称为茁壮成长中的韭菜、翰墨割不完的韭菜的使用者为屈杰本人。翰墨千秋公司业务员唐晓2020年6月19日通过其与昵称茁壮成长中的韭菜交涉时称“屈杰,你继续隐藏”,次日双方就竞买拍品、货款等展开沟通,唐晓要求提供“姓名+注册手机号+作品数量+具体需求”,昵称茁壮成长中的韭菜使用者先是提供手机187XXXX某某某某,唐晓在上重发要求,昵称茁壮成长中的韭菜使用者称自己是“屈杰,187XXXX某某某某,9个作品,现款九折处理”,并称“姓名和手机号作品数量需求
都写了…唐总还在打探什么呢?”昵称茁壮成长中的韭菜使用者提供的九个作品对应的买家信息均是“屈杰187XXXX某某某某”,结合屈杰在翰墨千秋公司注册会员是提交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注册信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昵称为茁壮成长中的韭菜的使用者就是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