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QM】欧盟药品注册流程(下)

【EDQM】欧盟药品注册流程(下)
接上
第三部分⼀些问题的回答
Q1. 我们查的资料中发现欧盟的制剂注册⼤概有四种审批程序,分
别是集中审批程序(CP)、⾮集中审批程序(DCP)、成员国互认程序(MRP)和单⼀成员国审批程序(MAP)。有的把MRP归到DCP中,有些资料⼜单独列出,并且我们在查询价格的时候也发现MRP与DCP的价格不同。DCP的审批费⽤要稍微贵些。所以想问问⼤家,“成员国互认程序(MRP)”和“⾮集中审批程序(DCP)”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区别,该怎么选择使⽤什么程序呢?其次我看到国内有些企业是⾛MAP程序上市,不知道这样意图何在呢?
A1.CP对于⼀般的药品是不符合申报资格的,应该不在你的申报范围内。剩下就是DCP, MRP, MAP。DCP是近年来⽐较普遍的申报形式,如果之前产品没有在任何EU国家上市,只能⾛此程序,除⾮你想单⼀国家申报MAP; MRP必须有在⼀个国家已经批准的药品,才能⽤这个程序。
Q2. 如果⾛MRP和DCP这两种程序的任意⼀种,选择的参照国不同,那价格会不同吗?除集中审批意外,其他审批⽅式的定价是欧盟统⼀定价吗?因为我⽬前只到了奥地利官⽅发布的价格表,还没看到其他国
家发布类似的表单,⽽EMA则只发布了集中审批价格表(这点可以理解)
A2. 你只能⾛DCP或national approval,关于费⽤建议你看⼀下
Q3. 其实我们这个说起来按照⽼的化药注册标准是四类新药,并不是完全的仿制药,但是国内四类新药的情况在欧盟是当作仿制药来看待吗?与仿制药相⽐,国内的四类新药在欧盟申报材料上需要有哪些增加呢?
A3.这个问题你混淆了,如何分类要按所在国的上市情况⽽定,跟中国分类没有直接关系。
第四部分欧盟主要成员国药品审批组织机构及职能 
5.1 欧盟概况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EC)发展⽽来的,是⼀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体化组织。截⾄2014年10⽉,欧盟共有28个成员国,⼈⼝超过5亿,是世界上最⼤经济实体。2014年1~9⽉我国和欧盟贸易额达到4.58千亿美元,累计同⽐增长10.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脑会议,是欧盟的最⾼权
利机构,由成员国国家元⾸或政府⾸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欧洲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选举产⽣,任期为两年半。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的代表轮流担任,任期半年。它是欧盟最⾼决策机构,分为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总务理事会和由农业、财经
、科研、⼯业等部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的执⾏监督和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全体会议在斯特拉斯堡和布鲁塞尔举⾏,委员会会议也设在布鲁塞尔举⾏,会议秘书处设在卢森堡;⾃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任期5年。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
⽴法动议,处理联盟的⽇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贸易等⽅⾯的谈判等。在欧盟实施共同体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根据《马斯特⾥赫特条约》,⾃1995年起,欧盟委员会任期为5年,设主席1⼈,副主席2⼈。该委员会由来⾃不同成员国28名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提议。按此⽅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起经欧洲会议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5.2 欧盟的医药管理制度及机构5.2.1 欧盟的医药管理法规欧盟药品管理法规⼤体由三个层⾯组成:第⼀层⾯是指法令和法规,它们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实施,少部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实施。法令是
欧盟⽤于建⽴统⼀药事法规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需要⽴法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后执⾏。
第⼆层⾯是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
第三个层⾯是由欧洲药品管理局颁布实施的⼀些技术性指南和对⼀些法规条款作出的技术注释。
现⾏欧盟药品管理法规分为10卷:
(1)⼈⽤药品法令、法规。
(1)⼈⽤药品法令、法规。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请⼈须知。此卷分为三部分,⼀是上市许可证申请程序,⼆是注册申请卷宗的格式及内容,三是注册法规的指南⽂件。(3)⼈⽤药品指南书。包含六部分:⼀是质量部分;⼆是⽣物制品部分;三是⾮临床部分;四是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部分;五是综合事务部分;六是植物药指南部分。(4)⼈⽤药品及兽药的GMP指南。包括三个部分和19个附录,这三部分分别为:⼀是药品GMP基本要求,共9章;⼆是活性成分作为起始物料的基本要求;三是GMP相关⽂件。另外GMP相关的⼀些其他⽂件也包含在本卷中,如GMP检查程序及以包含EU格式和程序的信息更新交流,GDP等。(5)兽药法令法规。(6)兽药注册-申请⼈须知。(7)兽药指南。包含四部分:⼀是质量部分;⼆是安全性和残留指南;三是有效性部分;四是免疫性产品指南。(8)最⼤残留限度。建⽴以禽畜⾷品中
兽药最⼤残留限度标准。(9)药品安全的持续监控。(10)临床试验。
欧盟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较复杂,新法令的颁布往往不是全⽂替代旧版本,⽽是在原有⽂件上进⾏修改及补充。
5.2.2 欧盟药品监管制度
5.2.2.1 药品审评程序药品要在欧盟注册上市,就要经历药品审评程序。
药品在欧洲经济区上市可通过两种⽅式进⾏,国家授权⽅式和集中授权⽅式。集中授权⽅式即'集中程序',即药品通过EMEA的上市许可后,即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上市,对应的审批程序是针对整个欧盟市场的'集中审批程序'。国家授权⽅式对应的注册程序包括'⾮集中程序'、各成员国之间的'互认程序'和成员国⾃主的'成员国审批程序'。
1.集中审评程序(Centralised Procedure,CP)集中审评药品范围:包括所有⽣物技术及其它⾼科技⼯艺制备的⼈⽤药品和兽药产品;艾滋病、肿瘤、糖尿病、神经退化(痴呆症)、⾃⾝免疫疾病及其他免疫障碍及罕见病的包含新活性成分的⼈⽤药物;⽤于促进动物⽣长、增加动物收益的药品;根据Regulation (EC) No 141/2000定义为孤⼉药的药物;不适⽤于Regulation(EC) No 726/2004 Article 3(3)的基因药物。上述以外的其它创新药物,企业也可向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递交集中审评申请。
符合上述规定的药品申请⼈要想⼀次注册药品投放整个欧盟市场,应将注册申请直接递交'欧洲药品审评管理局(EMA),由其下属的'⼈⽤药品委员会(CHMP)'或'兽⽤药品委员会(CVMP)'进⾏评价。这两个委员会每⽉召开⼀次会议。
企业上报申请材料后的审评程序如下:
上市许可证申请所有材料(CTD Module 1~5完整版⼀份,如适⽤,还包括原料药ASMF公开部分;Module1~2额外两份,包括英⽂版产品特性总结,标签及产品说明书;word版的电⼦格式的Module 1~2)送交审评⼈员(正、副审评员,此两⼈由欧洲药品管理局主管科学委员会指定)及EMEA,整个审评过程的协调和审评报告草案起草由审评⼈员负责。他们⾃⾏或召集其它专家共同完成审评后,起草出评估报告的草案。期间,审评员要就报告中的说明及提到的缺陷与申请⼈沟通,并对注册申请⼈的答复进⾏评估,并将有关材料送⼈⽤药品委员会或兽⽤药品委员会讨论。解决有争议的意见和问题后,起草最终评估报告。审评⼯作完成后,EAEA制作初稿意见,⽽后由CHMP采⽤并作出授权与否的决定。集中审评的期限是210天。具体审评⽇期及安排请参阅本章第四节。
集中审评程序批准的上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要在许可证失效前的9个⽉提前提出延期申请。
2.⾮集中程序(Decentralised Procedure,DCP)申请可递交到⼀个或多个成员国,当⼀个成员国正在对其进⾏审查,则其⾃动成为'参照国(Reference State)',其余成员国可将其暂时搁置,等待参照国
对该产品的详细评估报告,并在90天内审核、承认参照国的决定,并颁发产品特性概述相同的上市许可证。或者,将申请同时递交到多个拟上市成员国,并选择其中⼀个作为参照国,其余成员国根据参照国的评估报告进⾏审核,做出上市许可的决定。如有国家不同意参照国的批准意见时,它们可以要求欧洲药品管理局的⼈⽤药品委员会或兽⽤药品委员会进⾏仲裁。
3.互认程序(Mutual Recognition Procedure, MRP)1998年1⽉1⽇起,当药品在第⼀个批准注册的国家以外的某⼀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上市时,就必须执⾏互认程序。欧盟成员国互认程序适⽤于⼤多数常规仿制药品。欧盟成员国任何国家的上市许可证可作为向其他欧洲国家申请互认的⽀持性⽂件。
互认程序是基于互认协议(Mutual Agreement)的,可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递交申请和受理,第⼆阶段是互认审评。⼀个互认的申请可⾸先递交到其中⼀个成员国,此成员国则将作为参照国对申请进⾏审评,在获得市场授权后,参照国就需将报告的副本发往所有相关国家,相关国家可在90天内审核、承认参照国的决定,并颁发产品特性概述相同的上市许可证。如有国家不同意参照国的批准意见时,它们可以要求欧洲药品管理局的⼈⽤药品委员会或兽⽤药品委员会进⾏仲裁。⼀旦委员会做出决定,它对所有相关成员国都具有约束作⽤,相关成员国必须根据这⼀决定撤销、颁发或变更上市许可证。如果成员国存在严重分歧,使委员会难以做出决定时,则可由欧盟理事会做出决定。
4.单⼀成员国审评程序(National Procedure)如果药品只销往某⼀成员国,则执⾏单⼀成员国审评的程序,这种情况⽐较少,⼿续相对简单。
5.2.2.2 检查制度
欧洲药品管理局下设检查处,它是⼈⽤和兽⽤⼆类药品检查的协调机构。根据欧盟法规要求,检查处负责⼈⽤药品委员会或兽药委员会药品注册申请相关的GMP、GCP、GLP(统称GXP)检查或相关事宜的协调⼯作,以确保符合GXP及质量保证系统的要求。欧洲药品管理局没有⾃⼰独⽴的专职检查员,现场检查由各成员国的专职检查员承担。欧盟检查的特点是检查与产品注册的批准从制度上形成⼀个整体,批准前检查是集中审评产品注册的先决条件。
GXP检查具有以下⽬的:1.检查并确认注册申请中所提供资料是否可靠、准确并符合GCP的要求--资料获取⽅式合理、合法;2.检查并确认符合GMP、共同体的法律、法规;3.系统审核质量体系的运作并检查申请⼈的具体⽂件和记录,深⼊了解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4.调查正副审评员在资料审评中提出的各种问题;5.调查审评报告中提到的各种缺陷项;6.检查并确认临床GCP的监视情况并符合要求;7.创造检查员和企业共同提⾼的机会。
欧盟检查⼤体由四部分组成:GMP、GCP、GLP和药品安全持续监控检查。A、GMP检查在欧洲,⼀个新药申请上报后,要求进⾏GMP检查。如是欧共体范围内的企业,由其主管药品管理部门进⾏检查;欧共体以外的企业,由进⼝药品所在国家的药品主管部门进⾏检查。特殊情况下,该部门也可委托欧共体进⾏检查;如系互认协议所在国的企业,欧盟药品主管部门⼀般认可欧共体或互认协议⽅进⾏检查的结
果。欧洲药品管理局不进⾏GMP检查,凡属集中审评的药品,由成员国以欧洲药品管理局的名义进⾏检查,有进⾏GMP检查的主管部门出具GMP证书,或将不符合GMP的信息输⼊欧洲GMP数据库。因此,经欧盟成员国药品监管部门GMP检查合格的企业,即可认为符合欧盟GMP标准。
部门GMP检查合格的企业,即可认为符合欧盟GMP标准。
欧盟法规并不强制要求对原料⼚进⾏定期的GMP检查,使⽤符合GMP要求的原料药是制剂⽣产企业的责任。
B、GCP检查包括批准前的GCP(临床试验规则)检查,即检查并确认符合临床试验规范的要求,上报的临床试验资料有效。这种检查可能事出有因,也可能是随机的。批准后的GCP检查,主要包括扩⼤适应症在内的第2类变更;特殊监护责任、跟踪措施或药品安全持续监控责任的履⾏情况。
C、GLP检查主要是对是否符合GLP(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原则进⾏检查,包括⼈⽤药品和兽药的各种注册申请的GLP检查。检查形式主要是调研性审计,个别情况下对设施进⾏审计
D、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的检查为确保集中审批产品销售许可证持有⼈履⾏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的责任,⼈⽤药品委员会可要求进⾏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的检查,其⽬的是确认销售许可证持有⼈有适当的⼈员、系统、设施,能满⾜对集中审批产品的安全性进⾏有效监控的要求;确保药品安全持续监控系统的运⾏符
合要求;检查集中审批产品上报资料中有关安全的信息是可信的,准确的,可排除检查前存在的各种顾虑;帮助销售许可证持有⼈不断改进;改进检查结果,强化管理措施。检查可能是常规的,也可能是某种原因造成的突然检查,检查结果将发给销售许可证持有⼈,企业可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出说明。
5.2.2.3 《欧洲药典》1964年,⽐利时、法国、德国、意⼤利、卢森堡、荷兰瑞⼠和英国,根据欧洲条约理事会的决议,创办了《欧洲药典》,以使这些国家的药典(制剂及其组分的质量标准)标准化。1999年秋,《欧洲药典》的签名⼈有26位。《欧洲药典》的专论也成了法规强制执⾏的标准。《欧洲药典》的附录是⾄今世界药典中最全⾯、最完善、也是最先进的。第四版《欧洲药典》于2002年1⽉1⽇起⽣效,并且⾃2002年开始每年出版三部增补本。第五版《欧洲药典》从2005年1⽉1⽇起⽣效。第⼋版《欧洲药典》于2014年1⽉1⽇起⽣效。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起草出版《欧洲药典》,并向⽣产企业提供《欧洲药典》的对照品和标准品,以使制药企业能够检测在欧洲⽣产并销售的药品质量,以及由欧洲出⼝药品的质量。
5.2.2.4 药品流通监管制度欧盟于1994年提出《⼈⽤药优良分销管理规范指南》,最新版为2013年3⽉出版发⾏的版本(即2013/C 343/01),共包括11个部分,分别为质量管理、⼈员、⼚房及设备、⽂件系统、操作、抱怨退货嫌疑以及召回、外包活动、⾃检、运输、经销商要求以及条例说明。要求药品商运⾏的质量体系要确保销售的药品按照共同体法律得到批准,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包括运输过程始
终处于监测状态,确保药品避免受污染或污染其他产品的情况,确保所储存的药品应有适当的周转率,确保储存地点应当安全和稳固等。
5.2.2.5 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告制度为推进合理⽤药,欧盟于1992年批准了4项法令,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和⼈⽤药品⼴告等进⾏了规范。在标签和药品包装说明书⽅⾯,它要求在药品的外包装上表明鉴别产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名称、剂型、容量、被批准单位名称和地址、批准⽂号和批号,组分、辅料、给药⽅法及某些重要的警告事项。标签必须清晰易读,内容完整且不能拭除,并采⽤市场所在国的⼀种语⾔。应在药品包装内放置药品说明书,除⾮说明书上的所有信息在药品外包装或内包装容器上已有明确表述。说明书也要采⽤市场所在国的⼀种语⾔。
⼈⽤药品⼴告管理分为⾮处⽅药和处⽅药两类。⾮处⽅药在柜台购买,⼤部分⾮处⽅药可以对公众做⼴告。处⽅药的⼴告范围则限于医⽣、开处⽅⼈员及药师等健康从业⼈员。
欧盟禁⽌其成员国对只能凭处⽅才能获得的药品、含有精神作⽤的药物或⿇醉品的药品做⼴告。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也不得做⼴告。此外,法令还列出了⼀组适应症,规定在对公众的⼴告中不得提及这类适应症。
5.2.2.6 药品安全的持续监控制度欧盟理事会法令要求成员国建⽴药品持续的安全监控系统,以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对药品的各种副反应进⾏评估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
企业也必须建⽴并实施药品持续安全监控报告系统,以便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当怀疑出现危及公众健康的情况时,公司可向⼈⽤药品委员会的审评⼈员或相关成员国发送紧急安全报告书,并⽴即采取措施变更、召回或暂停使⽤该药品。欧盟委员会可能对集中审评程序批准的产品采取紧急安全措施。集中审评程序药品的持续安全监控资料由欧洲药品管理局输⼊'欧洲药品不良反应监管⽹'。
5.2.3 欧盟的医药管理机构及其职能5.2.3.1 欧盟委员会企业理事总会欧盟负责制药⾏业总体事务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企业理事总会下属的药品部。其⼯作⽬标是⾼标准地保护公众的健康,建⽴⼀个统⼀的欧洲药品市场,创造⼀个稳定且可预见的药品创新环境。药品部的职能是在现实条件下,保持、更新并简化欧盟药事法规;起草新的法规;⽀持各成员国上市许可证决定的互认;确保药品有适当的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法指南,保证欧盟相关法规的良好执⾏。药品部通过对批准药品及药品监督提出授权提议、对禽畜类⾷品中兽药最⼤允许残留规定提出授权提议、起草执⾏欧盟规程的详细指南等⽅式加速决策过程。药品部的对外政策是促进与ICH(⼈⽤药品注册技术标准国际协调会)、VICH(兽药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合作协调会)国际标准及《欧洲药典》⼀体化进程;和第三国就互认协议进⾏谈判、磋商;促进欧盟候选国家加⼊。药品部还负有信息技术⽅⾯的任务,通过建⽴远程信息处理⽹、追溯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警及价格的数据库,促进药品主管部门的合作,加速制药⾏业内部及对公众的信息传播。
5.2.3.2 欧洲药品管理局1993年欧盟委员会根据同年7⽉22⽇通过的(EEC)No.2309/93号法规,建⽴了
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总部设在伦敦,EMEA于1995年1⽉1⽇正式开始运作,其职能是:负责协调提交到委员会的药品科学评价意见,在欧盟内监督药品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协调、监督、检查GMP、GLP、GCP,并在欧盟内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交流。2004年4⽉30⽇(EC)No.2004/726法令中,将EMEA更名为EMA,但EMEA标识和基本职能不变。
欧洲药品管理局管理委员会由⼀名来⾃各成员国(28个)的代表、两名欧盟委员会的代表、两名欧洲议会的代表、两名患者组织的代表、⼀名医⽣组织的代表、⼀名兽药组织代表组成,连同委员会常务理事及副常务理事共38⼈组成,另外,管理委员会另外吸收来⾃冰岛、列⽀敦斯登以及挪威的观察员各⼀名。EMA 2014年财政预算为297,19,000欧元。欧洲药品管理局⽇常⼯作由理事会领导下的常务理事主持,2004年时有300名⼯作⼈员,现有⼈数约500⼈,还有约4500名机构外专家提供技术⽀撑。
欧洲药品管理局下设7个专家委员会和⼀个中⼩企业办公室。
1.⼈⽤药品委员会(CHMP)⼈⽤药品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处理⼈⽤药品注册审评中各种科学及技术⽅⾯问题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对药品进⾏评估;药品上市后对药品进⾏管理;对各成员国对药品的不同意见作出公断。CHMP根据欧盟法律2001/83/EC,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CHMP在欧盟范围内药物的合作监管⽅⾯起着很重要的作⽤,如果需要,也会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产品的暂停或撤市。某些情况下,CHMP提供⼀种'紧急安全限令'(USR),通知卫⽣保健专业⼈⼠药品使⽤上可能发⽣的变化。
CHMP对每个进⼊中⼼程序的药品出版欧洲公共评估报告(EPAR),为药品增加'产品特点概要'(SPC)、标签和包装要求,
⼈⼠药品使⽤上可能发⽣的变化。CHMP对每个进⼊中⼼程序的药品出版欧洲公共评估报告(EPAR),为药品增加'产品特点概要'(SPC)、标签和包装要求,以及评估程序上的细节问题。CHMP还帮助制药公司研究开发新药提供帮助;为制药⾏业制订技术性及管理性的指导⽅针或指南;通过国际合作保证药品的规范化。
2.兽⽤药品委员会(CVMP)兽⽤药品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处理兽药注册审评中各种科学及技术⽅⾯问题的专门机构。
3.罕⽤药品委员会(COMP)罕⽤药品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负责全⾯审核欧盟个⼈或公司创新药物申请的审评专门机构,⽽这些创新药物⼜与诊断、预防或有⽣命危险或对万分之五以下的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药物有关。罕⽤药品⼤多是细胞毒物或⾼活性、⾼致敏并可能导致患者⽣命危险的药物。
4.草药委员会(HMPC)草药委员会是欧洲药品管理局处理草药注册审评中的各种科学及技术⽅⾯问题的专门机构。
5.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负责评估及监测⼈⽤药物的安全事务。
6. 新技术委员会(CAT)
负责新技术药物的质量、安全性以及有效性的评估
7.⼉科委员会(PDCO)负责评估⼉科药研究计划内容的评估以及意见采纳。欧盟⽂件中常把上述7个委员会概括为科学委员会(CXMP)。
8.中⼩企业办公室向中⼩企业提供具体帮助的专职机构。
5.2.3.3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是为了适应欧盟市场发展及与国家交往的需要,于1996年建⽴的,⾪属于欧洲理事会,据2005年资料,有35个成员国,其中包括24个欧洲国家,另有16个国家和WHO作为观察员,我国于1994年成为EDQM观察员。EDQM主要负责《欧洲药典》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处;《欧洲药典》的起草、出版发⾏;制备并提供《欧洲药典》化学及⽣物参照标准品并对其进⾏监控;《欧洲药典》专论的适⽤性认证;官⽅药品检验所的⽹络协调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及数据共享。
5.2.3.4 欧盟主要成员国药品审批组织机构及职能以上从欧盟的层⾯对EMA的组织结构、职能及联系⽅式进⾏了介绍,但欧盟各成员国也均有各⾃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药品的审批及监督。以下将重点介绍德国、法国、英国的药品审评机构及其职能。
1.德国德国联邦和州药品管理部门对药品的⽣产和流通实⾏联合监管。联邦和各州药品管理部门分⼯明确,各司其职。联邦⼀级的药品管理部门有联邦卫⽣与社会保障部、联邦药品及医疗⽤品管理局(BfArM)、联邦⾎清与疫苗管理局和联邦消费者健康保护与兽医学研究所(受理兽药注册申请)。
其中BfArM的前⾝是1975年7⽉1⽇建⽴的联邦卫⽣局(Instiute for Drugs)药品管理处。到1994年,BfArM正式授权成为德国专门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安全、质量及有效性评估及上市审批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具体包括以下⼏个⽅⾯:
(1)受理药品许可和注册。根据德国药品法进⾏成品药的许可和注册,对成品药的功效、安全性、质量进⾏综合评价,这是BfArM的主要职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5年后须重新申请和评价更换许可证。如果有⼤的变化,则必须在得到BfArM的许可后才能实施。
(2)监测药品风险。药品上市后,BfArM收集并评价国内由医师和制药公司提供的副作⽤报告。如果其副反应程度严重且发作频繁,超过了药品给患者带来的益处,BfArM将撤回该药品的许可。
(3)管理受控药品。受控药品包括⿇醉药、精神药、前体药物,由联邦毒物药品局进⾏控制,并监管其⽣产、贸易和栽培。
(4)管理医疗设备。包括⽤于诊断、防治的医疗⽤品,如医⽤敷料、医疗技术器械等。可以认为,联
邦政府批准的是⼀个药物的标准(模式),⽽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该标准(模式),则是由各州具体负责。即联邦政府负责批准药品⽣产,并及时通知各州政府的卫⽣管理部门,⽽药品的⽣产销售的具体检查和监督由每个州卫⽣管理部门所属的药品管理部门来负责。各州药品主管部门的核⼼任务是:颁发药品⽣产许可证;颁发药品进⼝许可证;对药⼚进⾏定期视察监督;对市场的药品进⾏抽检;监督药品临床试验和药品⼴告等。
德国16个州共分成80个管理区,分别在州卫⽣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实施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1)抽查药⼚的⽣产。各州药品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对制药⼚和药房进⾏⼀次抽查。检查⼀般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进⾏,且不需要事先通报。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要有书⾯备案。
(2)跟踪检查上市后的药品质量。5年内⾄少要在官⽅实验室⾥对药品做⼀次质量检测。
(3)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政部门要求,所有药品⽣产和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报告。2.法国法国卫⽣安全和健康委员会AFSSAPS是法国卫⽣部所属的医药产品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创建于1998年,前⾝是法国药品管理局,改建后职能从药品管理
扩⼤到对所有与⼈有关产品的管理,如药品、医药原料、医疗设备、⾎液制品、⼈和动物源性产品、基
因产品、药⽤营养⾷品以及化妆品等。在法国,医院、医⽣以及药店的开业经营归法国卫⽣部直接管理。
AFSSAPS内部设有9个委员会和2个专家组。委员会包括:上市许可证颁发委员会、国家药物警戒委员会、国家⿇醉剂和精神类药物委员会、试剂注册咨询委员会、国家医疗设备警戒委员会、国家美容化妆委员、国家药典委员会、药物和健康相关产品⼴告传播监管委员会和药品报销透明委员会。专家组包括:⽣物医学研究专家组和病毒类药物安全专家组。其中药典委员会与许可证颁发委员会负责药品标准审核并颁发许可证。
AFSSAPS的职责是:
(1)独⽴地管理药品和卫⽣健康产品,确保⽣产、试验、使⽤和检验时的科学权威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2)针对有关药品和卫⽣健康产品的⽣产、试验、使⽤和商品化,参与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实施。
(3)负责发放药品的上市许可证。AFSSAPS有权以政府的名义发表决定,保证法国⼈民能够获得符合标准的各类药品和卫⽣健康产品。
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
(1)对医药企业的管理。医药企业的⽣产、开发、经营和进出⼝均需要通过AFSSPS的批准,医药产品需要通过BPF(即GMP)认证。
(2)医药产品上市前审查。通过严格的科学审查和上市许可证的发放,保证药品和健康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
(3)医药产品上市后监管。通过监管系统对市场上的药品产品进⾏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药品报销程序透明,并可通过AFSSAPS内部的委员会对报销药品进⾏重新评定,疗效不好的调整其报销条件和价格。
3.英国英国允许同⼀个产品既归⼊药品,也归于⾷品,特别是植物制剂。如果归于药品,就按药品管理。英国的药品管理机构是卫⽣部下属的英国药审局(MCA),MCA对药品的管理履⾏65/65/EEC法令,英国药品法对其进⾏补充和强化。2003年4⽉1⽇成⽴的药品及卫⽣保健产品管理局(MHRA)取代了英国药审局(MCA)和英国医疗器械局(MDA),成为英国新的药品审评和监管部门,下设信息管理部、⾏政⽀持部、⼈⼒资源部和财务部等4个职能部门。MHRA的主要职能是:
(1)评价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审批药品注册许可证。包括新药、植物复⽅药制剂的注册登记,许可证发放及药物毒副作⽤的监测。这些⼯作由中央政府办理,地⽅政府⽆权审批。
(2)控制药价。
(3)审批医疗器械的⽣产许可和监测其临床安全性、有效性。
中草药⼤多以⾷品的形式进⼊英国,由于英国对⾷品安全性控制极为严格,部分中药材被限制进⼊。同时,如果中药作为有健康声明的保健⾷品,则应向COMA 申请审批。COMA负责有关⾷品政策中有关医学作⽤的审查。2004年11⽉英国做出新决定,改变其⼀贯的药品管理⽅式,建⽴⼀个新的委员会,对医药⾏业进⾏监督。新委员会称为药品安全性及有效性委员会,替代原有的药品及卫⽣保健产品管理局(MHRA)。根据新规定,新委员会成员增加民众及患者代表,⽽且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医药⾏业有利益⽠葛。新委员会条款进⼀步维护患者利益,同时加强⾏业利益相关规定,透明度的增强将更有助于增进公众健康。英国政府于2014年5⽉全⾯实施中成药禁售令,英国市场上的中成药(未注册的)存货全部下架,这给英国中医药业带来巨⼤影响,华⼈对此⾼度关注,并担⼼此禁令将波及整个欧洲。
4.其他部分欧盟成员国介绍
(1)⽐利时公共卫⽣和环境部为⽐利时主要负责药品和⾷品的管理机构。其在国王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品、药品的⽣产、销售、进出⼝、标签及其他相关法律、条例;同时,对药品、⾷品的安全使⽤负责,在其进⼊市场前进⾏评审和检查;此外,如果该产品来源于植物,或者是农产品,农业部亦有检查的权⼒,包括对植物保护、⽣药原料检查、农药残渣留量、⾷品标签等进⾏监督和检查。此外,经济事务部对产品进⼊市场亦有监督和检查的权⼒。
(2)丹麦丹麦负责药品管理的是卫⽣部下属的丹麦药品局。负责⾷品管理的则有卫⽣部的⾷品处、环境国家⾷品局及农业部的⾷品处。这些机构按⾷品法在各⾃授权范围内管理⾷品和药品。
(3)爱尔兰爱尔兰药品管理机构是国家药品管理局,为卫⽣部公共卫⽣署的下属机构。1996年后被爱尔兰药品委员会(IMB)取代。IMB负责药品的审评,执⾏欧共体有关药品法规(65/65/EEC)以评价植物药制品。
(4)意⼤利意⼤利卫⽣部负责药品的审批及管理,执⾏欧共体药品管理法。中草药在意⼤利归属健康⾷品或营养品,意⼤利政府按欧共体89/398/EEC法令对其进⾏管理。
(5)卢森堡卢森堡的药品⾷品管理机构为卫⽣部。具体执⾏机构为国⽴卫⽣试验室。药品由医药部的药物处管理。此外,农业部的兽医服务署亦参与⾁类及兽医药产品的管理。卢森堡执⾏欧共体有关⾷品及药品法令,在药品⽅⾯,卢森堡认可其他欧共体成员国的市场授权。卢森堡国⽴卫⽣试验室有医⽤植物的清单,但这些植物制剂不作为药品,不标⽰说明,作为⾷品管理。
(6)荷兰荷兰药品管理机构为荷兰药审局。荷兰执⾏欧共体⾷品法92/99/EEC有关条令,并由Warenwet商品法对其作适当的补充和调整。在植物药⽅⾯,执⾏65/65/EEC法令,作为药审指导原则。
(7)葡萄⽛药品在葡萄⽛归属卫⽣部下属的国家医药局管理。按葡萄⽛法律,植物制剂不属于药品,
⽆特别的法规。由植物制成的健康⾷品,接⾷品法规管理;某些已注册的植物药按化学药的药品法管理。葡萄⽛执⾏93/39/EEC医药法规,并将其收⼊到葡萄⽛药品法中。
(8)西班⽛西班⽛药品管理由卫⽣部药审局负责,执⾏93/39/EEC欧共体药品法。同时,由皇家法令767/1933及1995年12⽉7⽇颁发的2001/1995皇家法令休整案对它进⾏补充和调整。植物制剂可归⼊⾷品类(例如进⼝中药),按⾷品法管理,亦可归于草药,按专业药物管理或者传统植物药管理。植物制剂作为药品需要在卫⽣部药审局注册,按药品法管理。皇家法令附录I中所列植物制剂,则不需要注册,但必须在卫⽣部备案。同时,必须提供有关质量和安全的⽂件供查询。
5.3 欧盟药品注册制度
欧盟药品注册申请的类别可以分为两⼤类别:⼀是提供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有关的全部研究或⽂献资料,亦即'完整申请'。下⽂所论述的全套资料的申请、固有应⽤药品的申请、固定组⽅的复⽅制剂的申请均属于完整申请类别。⼆是仅提供全套资料中的⼀部分申报资料即可,⼀般称之为'简化申请'。'传统草药药品简化注册申请'属于⼀种特殊的简化申请,将在本书中作详细介绍。
5.3.1 完整注册申请5.3.1.1 全套资料申请按照第⼆节中所描述的任何⼀种审批程序进⾏药品上市申请时,如果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全⾯、完整⽽没有任何申报内容的减免,那么这样的药品申请就是全套资料的申请。换⾔之,申报资料中包括新药审批所需要的全部研究内容和⽂件。
修正的2001/83/EC指令中对完整程序申请所需要的研究内容和申报资料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研究内容包括:1.理化等药学或微⽣物试验;2.药理学和毒理学试验;3.临床研究。
上述试验结果均应包括申报资料中。上述三个科学内容并不是⼀定要求全部提供试验研究结果,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上述的部分研究内容可以⽤⽂献资料代替。实际上,在欧洲药品注册的申报资料中常常或多或少地有⼀些⽂献资料以补充试验研究内容之不⾜。这样导致了欧洲的药品申报资料既有研究内容⼜有⽂献资料。因此,在欧盟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件中,全套资料的完整申请这⼀类别项下⼜分出亚类别:混合资料为主,辅以试验研究内容。⽂献申请的条件有严格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733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药品   委员会   欧洲   检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