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3
【字 号】冀发改能价〔2021〕1626号
【施行日期】2021.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
  现将《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河北省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要求,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要坚持市场方向,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结合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形成价格购电。目前,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电网企业在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可采用公告、送达告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签订代理购售电合同。2021年12月1日前,仍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售电合同的用户,默认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交易机构应在2日内将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清单推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履行双方约定的相关义务后,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原则上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已直
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如发生拖欠电费行为,且在本季度末最后15日前未完成处理的,按照无正当理由退市处理,自下一季度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确定低价保障电源范围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不参与市场交易。为确保居民、农业用电(含全量线损)稳定供应,将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量(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余气余压发电、抽水蓄能、天然气发电等)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按照安全稳定经济的原则,结合优先发电量计划,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低价电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原则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待代理购电机制建立运行后,确定低价电源清单。
  (三)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
  电网企业每月根据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统筹考虑经济、气象、节假日、业扩报装等因素,分别预测居民、农业保障供电用户及代理购电用户次月用电量及负荷曲线。现货市场运行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后,应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并公布相关预测信息。
  (四)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
  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下同)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有剩余电量且暂时无法放开的,可将剩余电量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除外)。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预测用电量以及全量线损,外购电电量、当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全部线损电量根据电网企业实际线损电量结算,价格按照当月市场化采购实际电价结算。线损电量平均购电价格与第二监管周期电网企业平均购电成本相比的新增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及时推进放开发电计划,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规模及范围。
  (五)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
  对于原来由电网企业按基准价收购的燃煤发电电量,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企业可自行与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直接市场化交易。尚未直接市场化交易的,由电网企业按市场化方
式代理购买,其中2021年10月15—31日上网电量,若未及时形成市场化交易价格的,可暂按基准价结算;12月底前,可按当地燃煤发电机组直接交易月度加权平均价格执行。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价格或浮动机制,市场化交易价格确定后及时予以清算。
  为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实施,2021年12月底前,电网企业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余容量(按上网电量上限扣除已达成的各类交易及本次挂牌交易申报电量后净值)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无挂牌交易价格时,可依据当月月度双边交易价格执行;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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