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对公司知识产权检索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能够保证取得该领域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检索的管理。
3 职责
3.1 各职能部门经理(副经理)及部门成员负责依据需要向知识产权部提交知识产权检索申请。
3.2 知识产权部经理(副经理)及部门成员负责依据申请内容开展知识产权检索。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知识产权检索管理符合要求。
4 程序
4.1 出现如下情形时,各职能部门经理(副经理)及部门成员应以《知识产权检索申请表》向知识产权部经理(副经理)及部门成员提出知识产权检索申请:
4.1.1 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开展科技文献或专利文献的检索,在项目立项后的研发过程中应开展跟踪检索,分析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关键技术的专利数量、地域分布和专利权人信息等,充分利用科技文献和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研究开发或者研究开发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确保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和有效性。 4.1.2 公司的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前应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研究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应进行检索。
4.1.3 公司通过联合研发、委托研发、合作开发取得知识产权,应开展研究开发技术或产品项目立项前的科技文献或专利文献和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文献跟踪检索,以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重复开发、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确保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和有效性。
4.1.4 公司通过许可贸易方式(如实施许可或转让许可)获得知识产权前,应开展拟许可或转让的知识产权检索,弄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数量,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经过其授权的授权人才有对外许可或转让的权利,并且知识产权的权利许可或转让一般需要全体权利人的一致同意方才有效。
4.1.5 公司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前,应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收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避免采购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必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