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等与刘旺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等与刘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8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 
【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刘旺;北京市公安局 
【当事人】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刘旺 
【当事人-个人】刘旺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 
【被告】刘旺;北京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刘旺与案外人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系刘权锋前妻,双方育有一子,案发时双方已离婚。2019年12月7日,刘权锋之母翟某弟来到张某租赁的房屋帮忙照顾孩子,当晚刘权锋也来到张某家中。在双方谈及张某曾出借一万元人民币给刘旺至今尚未归还的情况后,刘权锋与刘旺通话要求其归还欠款。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执,刘旺在转账五千元人民币给张某后,与其兄刘某、其友申某三人共同来到张某出租屋内,刘旺与刘权锋于张某家客厅内再次发生争吵,后张某进入房间,刘权锋亦进入房间并将房门锁上。刘旺因担心张某及孩子安全将门踹开,门被踹开后发现刘权锋左眼眶部有伤。刘权锋遂报警,称被人伤害。延庆分局下辖的百泉派出所出警后,传唤刘旺接受询问,并于次日正式受理该案。百泉派出所对刘旺、刘权锋、张某、刘某、申某、翟某弟进行了询问。2019年12月10日,百泉派出所委托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权锋进行伤情鉴定。2019年12月18日,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权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百泉派出所将鉴定书送达刘旺、刘权锋,二人均不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月2日,
百泉派出所再次传唤刘旺到该所接受询问,并通知家属。因案情复杂,百泉派出所经延庆分局审批依法延长办案时间。2020年1月12日,延庆分局认定刘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向刘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其行为拟处行政拘留并的处罚,同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履行告知行政处罚程序中,刘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延庆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二百元的处罚。刘旺于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于北京市海淀区拘留所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刘旺因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复议申请后,于当日立案,由于案情复杂,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复议期限30日后,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延庆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因而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延庆分局及市公安局提交的被行政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刘旺传唤证、询问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EMS邮寄证明、行政复议决定书、EMS邮寄证明
、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另,在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称,刘旺进入其居住的房屋后,与刘权锋发生口角,后刘权锋进入张某的卧室,将门反锁。刘旺出于对张某及孩子安全的考虑,采取踹门的方式欲进入卧室;在刘旺第二次踹门将门踹开后,这时原站在床前的刘权锋上前,自己将头撞向房门;刘权锋的伤不是刘旺踹门造成的。经一审法院询问,对张某的证言,刘旺没有异议,延庆分局、市公安局及刘权锋不予认可。    对于一审诉讼期间对张某所作笔录,因张某在法院期间所作笔录与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所作笔录完全不同,应以在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笔录为准。且张某与刘权锋已经离婚,与刘旺系男女朋友关系,有当事人具有一定利害关系,故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对张某所作笔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延庆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公安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本案焦点问题为刘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刘权锋身体的主观故意。根据在案证据,能够排除刘旺具有直接伤害刘权锋的主观故意。关于是否构成间接故意,需要公安机关查明在刘旺明知刘权锋当时就在门后,其踹门可能会伤害刘权锋的前提下仍然采取这种方式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这需要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首先,刘权锋与张某已经离婚,其进入张某卧室并将门反锁具有一定的过错,刘旺系张某现男友,其担心张某及孩子安全让刘权锋开门,在刘权锋拒绝开门的情况下,刘旺情急之下采取踹门的方式进入张某卧室具有一定合理性;其次,根据延庆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认定刘旺明知刘权锋在卧室内的准确位置,其踹门行为可能会造成刘权锋的伤害后果。故依据延庆分局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旺具有伤害刘权锋身体的主观故意。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市公安局于2
020年1月20日收到刘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向延庆分局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要求延庆分局提供复议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延庆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公安局提交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刘旺及延庆分局,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因被诉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市公安局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被诉复议决定,应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延庆分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定刘旺的踹门行为造成刘权锋受伤并无错误,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旺具有明知刘权锋就在门后,其踹门行为会造成刘权锋的伤害的主观目的。故本院认为延庆分局在事实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取证,导致对刘旺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延庆分局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2:39:4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延庆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市公安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刘旺与刘权锋在案外人张某所承租的房屋中发生口角,在刘权锋将张某及孩子反锁在卧室后,刘旺出于对张某安全的考虑,采取踹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并在门被踹开后发现刘权锋左眼眶部有伤。延庆分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定刘旺的踹门行为造成刘权锋受伤,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但延庆分局并未查实刘旺在主观上是否有伤害刘权锋的故意,刘权锋的受伤是否系刘旺踹门所致的事实。经一审法院审查,并结合张某的证言,认为延庆分局在事实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取证,故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刘旺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向延庆分局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要求延庆分局提供复议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延庆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公安局提交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刘旺及延庆分局,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因被诉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市公安局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被诉复议决定,应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刘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延庆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及市公安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1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730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延庆   分局   行政复议   决定   作出   复议   处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