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16711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11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0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1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82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82015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0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49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4902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108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108013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4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402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75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750110 
【处罚日期】2022.08.08 
【处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处罚对象】周晓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7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周晓伟
所在单位名称: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6月至8月,该公司通过“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向85名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合计11.56万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单、返现清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20年,该公司保险代理业务档案未包含代理销售的XX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中缺少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信息,部分保单信息缺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缺少保险代理佣金收取情况;部分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解付或代缴保费时间"“解付或代缴保费金额"等内容与该公司未代收代付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业务台账、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现场检查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XX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代理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银行账户清单、活期存款明细账、开户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2020年期间。该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该公司名称,未包含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25: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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