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08.09 |
施行日期 | 2018.08.09 |
文号 | 中府〔2018〕73号 |
主题类别 | 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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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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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8〕7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 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指标核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 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博士不作学历学位同时双证的限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招聘工作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如延期后仍未能完成雇员招聘的,收回雇员指标。
第八条 雇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雇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雇员一般按申报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操作,高级雇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招聘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批准的雇员指标期限内确定。对首次聘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延用雇员指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雇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