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方可请求启动的程序 |
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 |
C.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正确答案) |
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
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的程序 |
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 |
C.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正确答案) |
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
A.申请提交之后申请人的请求 |
B.申请审查中专利局的职权 |
C.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 |
D.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正确答案) |
A.对于关系重大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影响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
B.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都应当公开举行 |
C.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一律终止 |
D.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正确答案) |
A.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
B.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自申请日起放弃(正确答案) |
C.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因专利权属纠纷被中止 |
D.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因期满而终止 |
A.张某不同意该无效决定,再次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正确答案) |
B.张某提供证据2的原件,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C.张某提交证据3,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D.张某以权利要求1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A.甲不得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B.乙可以以与甲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正确答案) |
C.丙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甲未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以与甲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该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
D.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予受理 |
A.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
B.PCT国际申请经修改后被授权,其授权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
C.说明书及附图存在错误,导致说明书没有对所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
D.授权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正确答案) |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正确答案) |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A.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以考虑 |
B.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考虑 |
C.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硕士论文和《光电技术手册》予以考虑 |
D.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予考虑(正确答案) |
A.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4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正确答案) |
B.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6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 |
C.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21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 |
D.陈某可以在2010年6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的当天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 |
A.陈某可以在2020年3月4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该美国专利文献的原文(正确答案) |
B.陈某可以在2020年3月6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该美国专利文献的原文 |
C.陈某可以在2020年3月21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该美国专利文献的原文 |
D.陈某可以在口审当天提交该美国专利文献的原文 |
A.请求人可以在2019年5月5日前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正确答案) |
B.请求人可以在2019年5月10日前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
C.对请求人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新证据,并在2019年5月10日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证据应当予以考虑 |
D.请求人在2019年5月8日提交外文证据及其中文译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译文应当予以考虑 |
A.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B.对于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复审请求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C.对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专利权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D.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正确答案) |
A.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 |
B.用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特征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1,并在从属权利要求2中删除相应的特征 |
C.将独立权利要求1由产品权利要求改为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正确答案) |
D.只陈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
A.权利要求1不变,增加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
B.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但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
C.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新增加了说明书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正确答案) |
D.为消除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将原产品类权利要求1修改为方法类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
A.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的类型由方法修改为产品 |
B.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
C.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 |
D.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说明书中相应技术方案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正确答案)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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