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专利知识讲座13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其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前面谈到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新增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但此种情况不属于专利制度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本讲所述的合案申请,是指“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以外的、和“单一性”对应的、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的条件是:
1、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这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2010年审查指南作出的新的规定。原来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限于同一小类,但考虑到改为同一大类更为合理。如图两支藤椅和一支藤制
茶几,设计风格相同,本应当可以合案申请,但基于椅子和茶几不属于同一小类,按修改前的规定不能合案申请,但按修改后的规定,则可以合案申请。
2、设计构思相同。(形状、彩、图案三统一);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如图:
茶具属于外观设计分类的一小类,而此套茶具设计风格很活泼,其中的形状、图案显然是统一的。问题是彩,蓝杯子和黄杯子彩反差很大,单从彩来判断其实并不统一。但基于该套茶具整体设计风格非常活泼,因此,彩反差大反而增加了活泼感,并不影响其整体的统一,应当可以合案申请。
3、每件均可以独立使用(区别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既然必须是套件,则套件是每件均可以独立使用的产品。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
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其中的每一件均可以独立使用,但组合在一起可以带来更为好的使用效果。需要注意的是,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组件产品的每一件不能独立使用,如一副扑克牌,其中的一张不能独立使用,只有一副扑克牌才可以使用。
4、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人们购买时,时常要成套购买。且人们也习惯同时使用,生活的更有品味。当然,所谓同时出售,显然不包括搭售,买一套床上用品搭售一个书包,睡觉时总不能挂一个书包。当然,同时使用也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床上用品似乎还可以作到“同时”,但一套家具,一个人总不能“同时”坐两把椅子。所谓的同时,是指在使用一件产品时,人们还会自然的使用另一件或几件产品。左右两个椅子,顺便坐在左边的椅子上,左右自由的选择,就应当认为是同时使用了。
5、合案申请的每件产品均应当符合专利性的要求。如果其中的一件产品与现有设计是相同的,不具的专利性,其他几件仍符合专利性的条件时,就不能合案申请了。但是,如果合案申请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套件中的一件被宣告无效,其他几件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不成一套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在我国授权后不允许再分案了。同样的逻辑,在侵权时,如果侵权人只生产了套件中的一件产品,尽管是合案申请,但法官仍会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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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5: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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