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张桓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婷乔营黄小迪
【审理法官】李婷乔营黄小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张桓翠;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恩典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张桓翠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恩典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桓翠
【当事人-公司】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恩典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丽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陈祥娟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丽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陈祥娟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丽陈祥娟
【代理律所】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张桓翠;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恩典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年休假工资的判项,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年休假工资的判项,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张桓翠以圣鹿公司、广东恩典公司
、佛山恩典公司从2018年3月起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存在拖延支付、发放不足额等情况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上述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进行离职工作交接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证据显示,圣鹿公司在上述期间确实未及时足额向张桓翠发放工资,圣鹿公司对此未予以否认。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共同向张桓翠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就圣鹿公司上诉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其一,张桓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即构成被迫解除,并非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解除情形,故圣鹿公司以张桓翠解除行为不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其二,双方劳动合同并非是圣鹿公司以张桓翠违反考勤规定为由解除,即张桓翠是否违反考勤规定与圣鹿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关联,故对圣鹿公司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张桓翠作为财务人员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并不能成为圣鹿公司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理由;而且,张桓翠在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中,多次提出工资支付请求,并非没有异议,更没有明确同意圣鹿公司延迟或不足额支付;再者,圣鹿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财务状况恶化到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总之,
圣鹿公司认为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0:12
【一审法院查明】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张桓翠与圣鹿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张桓翠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4567.45元(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三、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张桓翠经济补偿金63468.5元。四、驳回张桓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及诉讼保全费774元,均由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桓翠答辩:圣鹿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圣鹿公司的上诉请求,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张桓翠于2018年12月27日以圣鹿公司未足额支付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为由向圣鹿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圣鹿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解除通知后,于2018年12月29日安排张桓翠办理了离职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9日已经解除。圣鹿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于2019年1月才补发了拖欠的工资。上述事实不仅有张桓翠提交的证据证实,且圣鹿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审中均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圣鹿公司应向张桓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张桓翠予以服从。就2017年年休假工资问题,圣鹿公司并未在劳动仲裁时提出抗辩,原审法院主动适用时效系法律适用错误,张桓翠只是基于快速了结本案才没有上诉。
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张桓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47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某某之二后座。
法定代表人:陈润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桓翠。
原审被告: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居委会工业园兴业东路某某之一启德置业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恩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某某之二后座iv>
法定代表人:陈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圣鹿太平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桓翠、原审被告佛山恩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恩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桓翠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张桓翠与圣鹿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共同支付张桓翠2017年和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3、判决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共同支付张桓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468.5元;4、判决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张桓翠与圣鹿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张桓翠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4567.45元(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三、圣鹿公司、
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张桓翠经济补偿金63468.5元。四、驳回张桓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及诉讼保全费774元,均由圣鹿公司、佛山恩典公司、广东恩典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