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的奖励与处分、团员统计与团员档案管理

一、团员的奖励与处分
1、对团员的奖励形式有几种?
根据《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团员的奖励可以分为两类:通报表扬和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2、对团员进行奖励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乡镇等单位基层团委,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均可给予团员通报表扬的奖励,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员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的荣誉称号。
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同时,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凡受到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奖励的团员,将由授奖的该级委员会填写“奖励卡片”,
交团员所在单位,存人团员档案或人事档案。
3、如何开展对团员奖励工作?
团员奖励工作一般每年集中评选一次,团支部在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时应结合团籍注册进行,省、市、自治区评选表彰时间一般放在每年“五四”期间进行。除集中表彰外,基层团委和县级以上团组织对个别有突出表现的先进团员可及时予以表彰。
对团员的奖励应在适当场合或通过宣传媒介宣布;对个人的奖励,应书面通知本人,或发给证书,并且记人本人档案和本人团员证。
对团员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4、对团员的处分形式有几种?
根据《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1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5、对团员进行处分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1)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县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受到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给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报其所在的委员会备案。
(3)给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以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半数以上,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4)给严重触犯刑律的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同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
6、处分团员应履行什么手续?
团的组织在讨论和决定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在支部大会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材料交给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团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委员会批准。如受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团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错误事实主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等。
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都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代行审批。 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听取他的意见和申诉。
7、对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在上级团委批准之前,团支部不能剥夺其团员权利。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团员在被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团员相同。团员留团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恢复团员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不再发放团员证,并在团员花名册上详细注明。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期再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只可延长1次,时间不得超过1年。恢复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权利,或延长察看期,都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团委审批。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享有和一般团员相同的权利。团干部受留团察看处分,应同时免去团内职务。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就不再同时给以其他团纪处分(不含团小组长)。
团员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的,一般应开除团籍,其中严重触犯法律的,必须开除团籍。对于某些犯罪情节较轻,或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收监执行,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如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可以考虑不开除团籍,但必须给予团纪处分。在监禁期间,
停止团的组织生活。
8、如何理解(团章)关于“自行脱团”的规定?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1)按期缴纳团费,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积极做好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是一个共青团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说明他的组织观念淡薄,已经丧失团员的起码条件。对于这样的团员,团组织有理由对他的团籍问题作出处理。
(2)团的组织必须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和教育,如果发现有的团员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不要等到连续6个月以后再去处理。在处理团员自行脱团时,一定要持慎重态度,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决不可简单草率地处理了事。
(3)对于自行脱团的团员,团支部应在核实情况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注销其团
员证,并报上级团委批准。批准后,应口头通知本人。
(4)团员自行脱团后,团支部应在团员花名册上注明脱团,并写明脱团日期;上级团委也应及时在团员登记册上注明。
二、团员统计与团员档案管理
1、团的组织统计工作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为了及时掌握团员的变动情况,团支部应在每一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统计一次,并将情况上报基层团委;基层团委应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统计一次团员和团的组织情况,并报上级团委;各省级团委每半年向团中央组织部上报团员和团的组织情况统计结果。团的组织情况统计年报表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云南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各省级团委应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将年报表报送团中央组织部。
2、做团的组织统计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1)团的组织统计工作采用统计报表的形式进行,以基层组织的原始记录为依据,按一定的表式和程序自下而上地提供基本统计数据。
(2)团的组织统计年报表由团中央组织部在每年的7月1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各系统团委组织部。各级团委组织部再将报表逐级下发,直至基层填报单位。
(3)统计报表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单位的团组织。为了减少基层的负担,报表的填报层次应尽量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县级团委直接统计。
(4)各填报单位填写报表时,必须首先掌握报表的填报要求及报表中的有关说明,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表式、项目填报,不得随意变更或漏项。
(5)统计报表中的统计数字要准确、完整。统计数字的位数要排列整齐,统计数字在4位数以上的,每隔3位做一位点。统计数字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6)各基层填报单位和各综合单位,在综合和上报以前,必须对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审核,切实保证统计质量。统计报表的填表人与负责人在审核报表并签字后,应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统计报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时间送其上一级团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各系统团委的统计报表,应按团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时间报送。
(8)准确、健全的原始记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省、地(市)、县三级团委应建立原始资料归档制度,将每年的统计报表及有关材料存档。
(9)省、地(市)、县三级团委组织部,在每年统计工作开始之前,都要采取以会代训或其他形式,对统计工作干部进行培训,加强工作上的具体指导,提高统计工作干部的能力。
(10)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团的组织统计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组织部规定,根据部队实际情况进行。
3、团员统计工作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
(1)团员登记和统计都应以团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进行这项工作应以团支部为单位,建立和健全“团员登记簿册”制度。
(2)团员登记的主要项目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入团时间、团内职
务、团员证号码、有何特长、奖惩情况、备注等。团员的登记要做到内容准确,避免漏登、错登、重登。对于长期外出、退团、开除、死亡的团员都要及时地在“团员登记簿册”上注销。对长期生病、结婚、生小孩或临时外出的团员也要登记。
(3)团员的统计应根据上级团委制发的报表,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不能任意修改或变更报表的表式项目。
(4)团员的登记、统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团支部、团总支应该在每一季度末清理一次团员登记簿,把准确数字报给上级团委。
4、对外出流动团员应如何进行统计?
    对团员的统计都应以团员的组织关系为依据。外出流动团员,他们的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应由哪里的团组织统计。
5、农村团员的统计工作应注意哪些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团员的流动量增大,外出经商、打工的团员增多,外地团员流动到本地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为此,农村团员的统计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那些进出流动的团员要及时登记与统计,随进随出都要随时登记与统计。按照规定,临时外出时间不到半年的,要及时到团员的组织关系所在地进行团员的登记与统计;流动时间超过半年的外出流动团员,要及时转出团的组织关系,以便流动的所在地团委可以及时登记与统计。
(2)农村女团员婚嫁后的组织关系要及时进行登记与统计。女团员嫁人另村时,要及时请她们转出团的组织关系;嫁人本支部的女团员,也要求她们及时地转入团的组织关系,以便进行登记与统计工作。
(3)对农村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团员,如所处的单位或企业没有明确其隶属关系的,应尽快与上级团委建立隶属关系,以便进行登记与统计工作。
(4)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一般在春节期间农村团员都有一次回乡探亲的机会,为了及时地了解农村团员流动的情况,农村团组织要抓住这样的机会,及时与流动团员接触,了解下一年度团员流动的情况。
(5)农村团组织应根据农村团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弹性统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59: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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