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开封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特设立开封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封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外发明和实用新型职务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和前三年年费等,以上费用中,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额为每件300元,职务专利费用和国际专利费用按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在后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提出专利申请时,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第二次为授予专利权时,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的资助,资助金额为缴纳费用比例的50%。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1份:
1、《开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4、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经审核后,将所受理专利资助申请的书面材料和与书面材料顺序一致、内容一致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15日—28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报批一次。市知识产权局可直接受理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应当自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资助申请受理部门提出。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材料
不齐备的,应当自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签发《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加盖公章后由原受理单位发给申请人。
第九条 对于获批准资助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原件;
2、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出具的正规格式收款收据;
3、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银行帐户的户名、开户行、帐号;
4、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出具的单位介绍信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所涉及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中的单位名称和银行帐户户名必须与《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中的一致,如有单位名称更改的情况,需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 对于市场前景较好、已经做好专利转化工作的个人发明专利,参照职务专利资助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两个月内,可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专利资助资金。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资助款后,应当用于冲抵原列支款。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悉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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