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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8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 
【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当事人】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当事人-公司】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代理律师/律所】杨智宏、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智宏、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智宏、熊乐 
【代理律所】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本院观点】本案系行政处罚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皇岗海关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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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处罚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皇岗海关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持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液晶显示面板货物一批,申报数量与经检查的实际数量不符,但上诉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
观故意,不构成走私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根据证据材料和庭审陈述,均可以认定上诉人出口货物申报数量与经海关检查的实际数量不符,属于申报不实的情形。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作出本案所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主张此次申报出口的货物为保税仓货物不涉及任何国家税款征收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持报
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是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尽管涉案货物是保税货物,但只有复运出境后方予以免税,如果复运出境的过程中存在多报少出的行为,就会影响国家的税款征收。因此,上诉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00: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原告持531720160176660974号报关单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液晶显示面板货物一批,由粤ZYN某某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检查,该单申报出口液晶显示面板毛重:7161千克,净重:3456千克,数量:96000块,实际出口液晶显示面板毛重:5100千克,净重:2419.2千克,数量:67200块。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被告查获。经计核,原告多报少出液晶显示
面板28800块,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58.7240万元。2017年11月3日被告作出皇关缉一告字〔2017〕014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该行政处罚告知单于2017年11月22日送达原告。原告对拟作出的该行政处罚表示异议,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12月28日举行听证。2018年9月13日,被告皇岗海关作出皇岗缉复(维)决字〔2018〕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持531720160176660974号报关单以物流中心进出境物流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液晶显示面板货物一批,由粤ZYN某某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该单申报出口液晶显示面板毛重:7161千克净重:3456千克数量:96000块,实际出口液晶显示板毛重:5100千克净重:2419.2千克数量:67200块,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58.7240万元。原告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2018年9月13日,被告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的规定,决定对深圳捷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科处人民币58.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9月14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原告。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撤销皇岗缉复(维)决字〔2018〕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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