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和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 ...

张宝和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7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志刚韩娟许超 
【审理法官】崔志刚韩娟许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宝和;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张宝和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张宝和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斌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范耀辉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龚梦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斌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范耀辉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龚梦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晓斌范耀辉龚梦娅 
【代理律所】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宝和 
【被告】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关于张宝和要求惜才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3772元的请求,已经本院(2019)陕01民终6997号生效判决处理,张宝和再次主张构成重复起诉,应不予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07 10:21: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11月,张宝和入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2010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1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惜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由惜才公司派遣张宝和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惜才公司支付劳务费。张宝和与惜才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劳务派遣关系。惜才公司为张宝和发放工资。2010年2月26日,张宝和与惜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时间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此后连续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2018年1月31日,惜才公司与张宝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惜才公司联系张宝和续签合同,张宝和予以拒绝。2018年7月,惜才公司向张宝和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张宝和以惜才公司、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1月20日,张宝和与二被申请人达成新劳人仲调字(2018)182号调解书:1.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5712.5元;2.惜才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支付经济补偿金18855元;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787.1元;4.惜才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支付年休假工资7295.16元。同日,该委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8)182号裁决书,驳回了张宝和的仲裁申请。张宝和对此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
求:1.惜才公司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6760元。2.惜才公司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29330元。2019年3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177号判决书,判决张宝和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已于仲裁中与惜才公司、市场监督局达成一致并形成调解书,对张宝和再次要求惜才公司、市场监督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又因张宝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非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驳回了张宝和的诉讼请求。后张宝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惜才公司支付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惜才公司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惜才公司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2019年7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6997号判决书,认定张宝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张宝和上诉要求惜才公司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问题,因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对其请求不予处理。2019年,张宝和以惜才公司、市场监督局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1.惜才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772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额外一个月的工资2971.5元。3.承担断发、拖欠、延迟发放工资的违约责任;4.惜才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5.惜才公司承担签署《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的违
法程序责任。2019年6月18日,该委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9)103号裁决书,驳回了张宝和的请求。后张宝和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宝和要求惜才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节,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177号判决书对张宝和该项请求已予以处理,故张宝和该项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张宝和该项请求予以驳回。对于张宝和主张惜才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工资2971.5元一节,因张宝和与惜才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达成了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调解协议书,因此,张宝和与惜才公司已实际行为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故张宝和主张惜才公司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故张宝和要求惜才公司及市场监督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关系,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张宝和要求惜才公司及市场监督局承担断发、拖欠、延迟发放工资的违约责任及签署《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违法程序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宝和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由原告张
宝和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宝和上诉请求:1.惜才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3772元。2.惜才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工资2971.5元。3.惜才公司和市场监督局承担拖欠,断发,延迟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责任。4.惜才公司和市场监督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关系。5.惜才公司和市场监督局承担违法签署《续签合同通知书》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违法解除的责任,导致其被迫离岗,并未口头或者书面辞职的事实,恢复工作关系。张宝和在二审审理中表示放弃第3项请求。事实和理由:其自2002年11月至今在市场监督局(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工作,工作年限17年。2010年2月至2018年1月,其被市场监督局逆向派遣到惜才公司,已连续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四次,现在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其在市场监督局工作期间惜才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通过EMS邮寄违法《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认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市场监督局和惜才公司停发工资,将其退回派遣单位,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逼迫其辞职,已构成违法辞退事实。致使其被迫离岗,诱迫签订调解一半的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张宝和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4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和,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斌,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耀辉,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陈吉利,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梦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宝和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惜才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宝和、被上诉人惜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斌、市场监督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梦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宝和上诉请求:1.惜才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3772元。2.惜才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工资2971.5元。3.惜才公司和市场监督局承担拖欠,断发,延迟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责任。4.惜才公司和市场监督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关系。5.惜才公司和市场监督局承担违法签署《续签合同通知书》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违法解除的责任,导致其被迫离岗,并未口头或者书面辞职的事实,恢复工作关系。张宝和在二审审理中表示放弃第3项请求。事实和理由:其自2002年11月至今在市场监督局(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工作,工作年
限17年。2010年2月至2018年1月,其被市场监督局逆向派遣到惜才公司,已连续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四次,现在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其在市场监督局工作期间惜才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通过EMS邮寄违法《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认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市场监督局和惜才公司停发工资,将其退回派遣单位,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逼迫其辞职,已构成违法辞退事实。致使其被迫离岗,诱迫签订调解一半的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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