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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0.20
【字 号】陕高法发﹝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10.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音像著作权,摄影著作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
  一、损害赔偿确定原则
  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和市场定价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商标权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诉侵权人以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商标权人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事实,商标权人未能证明该事实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侵害专利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超市、商场、市场或者电商平台等经营者明知销售商销售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商、销售商具有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生产商、销售商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行为造成著作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著作权人所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可依据著作权人的请求判决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维权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费、购买侵权商品费用等合理开支。认定维权合理开支应当考虑维权开支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以及维权开支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于权利人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但根据案件事实能够认定维权支出确已发生或确定将要发生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当地政府规定的律师收费指导价等因素,认定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维权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共同支付的合理开支,已在其他关联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六、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类型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当事人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和裁量性的赔偿计算方法。
  七、当事人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约定具体赔偿计算方法。当事人依据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主张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的法定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人民法院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
  针对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依据惩罚性赔偿条款主张赔偿数额。
  九、裁量性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难以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具体数额,但能够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明显高于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人民法院可在最高限额以上或者最低限额以下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十、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销量流失、价格降低、成本增加等带来的利润损失。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公式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数量权利人商品单位销售价格利润知识产权贡献率=权利人实际损失。此处“利润”中的“利润”一般指营业利润,但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可以以销售利润为准。
  知识产权贡献率是指知识产权价值对于商品(服务)利润的贡献比重。人民法院确定知识产权贡献率需从知识产权的创新性(创造性)、知名度、研发成本或投入成本、广告宣传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市场占有率、其他因素对商品利润的贡献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贡献率予以评估。
  十一、确定侵权人获利的具体计算方法
  侵权人的获利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列公式计算侵权人获利: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侵权商品的单位销售价格×利润率×知识产权贡献率=侵权人获利。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本条中的“利润”和“知识产权贡献率”解释同上一条)。
  十二、参考许可使用费的赔偿计算方法
  权利人主张参考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参考权利人与案外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认定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案外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权利人与案外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内容、使用方式、使用期限、许可地域等因素与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内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期间、侵权地域等因素之间有无可比性等。
  十三、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的赔偿计算方法
  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确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确定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
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可抗力等因素。
  十四、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赔偿计算方法
  对于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三种赔偿计算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恶意”一般为直接故意。判断被诉侵权人主观上是否为 诉恶意”,应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人是否明知权利人知识产权存在、被诉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维权警告函、行政机关处罚或人民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后有无继续侵权或重复侵权、被诉侵权人有无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等方面判断。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被诉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 “情节严重”,应从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获利、损害后果等方面判断。
  被告以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受到行政或者刑事罚金为由请求减少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人
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十五、人民法院对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
  人民法院应依原告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在原告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和在案证据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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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赔偿   侵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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