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西安中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西安中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6426日)
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29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篡改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与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后果、影响的用户体均不相同,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不构成重复诉讼;安全软件在监测到不安全操作时,应当将提示的原因如实告知网络用户,并给用户自行选择的机会,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用户设置默认浏览器时,违背用户意愿,强行将已经设置的浏览器篡改为默认浏览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实际录像全面客观的反映了公证过程,而公证记录不可能将实际录像过程一一对应,在公证书存在与所附实际录像资料不符时,应以录像文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情】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下称:搜狗公司)分别是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下称:奇虎公司)是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公司发现,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的搜
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同时搜狗公司在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后,原默认搜狗浏览器变成了360安全浏览器。搜狗公司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550万元。奇虎公司辩称,搜狗公司主张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与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案件重合,本案不应涉及;其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搜狗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不属于重复诉讼;奇虎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奇虎公司停止使用360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公司实施篡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在其网站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奇虎公司赔偿搜狗公司损失100万元。
  宣判后, 奇虎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公用企业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应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定;原告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与被控垄断者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案情】
  200812月西安电信为李卫国在纬二十九街小区的住宅办理了固话、宽带业务,后李卫国以资费过高为由办理了拆机业务。20119月李卫国为其纬二十九街小区的住宅开通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宽带网络服务,缴纳了网络使用费850元。20121223日李卫国为其位于银河坊小区的住宅安装了电信宽带,缴纳入网设备费(中兴ZXHN F660光纤猫)
300元,宽带开户费80元,西安电信收取费用未向李卫国出具定价依据。李卫国经在西安各电信设备商城了解,得知该货物全部被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垄断及中兴ZXHN F660光纤猫零售价为200元。李卫国认为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利用垄断地位超收暴利100元,高于全国各省市平均电信设备价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退还设备费人民币100元。淘宝网销售的可用于电信宽带的光纤猫有华为、中兴等多个品牌、多种型号,其中中兴ZXHN F660光纤猫售价有265元、135元、514元不等,且有卖家愿以888元收购中兴ZXHN F660光纤猫。李卫国申请法院前往中兴公司调取中兴ZXHN F660陕西电信版的生产数量、批发价格、销售价格等;调取西安电信购买光纤猫的销售发票。中兴公司以每台431元向西安电信出售中兴ZXHN F660光纤猫4000台。李卫国称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在本案中所诉的垄断行为是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高于市场价格销售、搭售光纤猫。陕西电信、西安电信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未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中兴ZXHN F660光纤猫,消费者可选择其他光纤猫。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卫国应对西安电信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
证责任,但其以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的宽带入网市场占有支配地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由,举证不足。考虑到西安电信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能够控制提供入网宽带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至此,本应对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销售光纤猫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不再论述,不过在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可以对该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作出判断。因李卫国对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及搭售者对其实施了某种强制,使其不得不接受被搭售产品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同时李卫国曾将在西安电信办理的宽带业务,更换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宽带网络服务,并提交了淘宝网销售的中国电信所用光纤猫的价格单,故李卫国认为陕西电信、西安电信违背交易人意愿强制搭售光纤猫及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至于李卫国申请调取中兴ZXHN F660光纤猫的销售证据,与陕西电信、西安电信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李卫国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卫国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行政行为纠纷案
【(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经其主管上级按照现行人事部门内部规定,开展执法人员调度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交流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对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对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应进行实体审查,进而判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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