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点 | 广告内容要求 |
1 | 禁止性审核要点 | 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妨碍社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3)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4)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6)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7)低俗、暧昧、过于暴露、性暗示、错误引导等不良的内容。 |
2 | 国家元素 | 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3 | 最高级 |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4 | 虚假、误导和夸大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有夸大事实的内容;广告内容与广告链接一级页面的内容须对应统一。 |
5 | 数据资料引用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
6 | 专利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
7 | 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 |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8 | 广告的可识别性 |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9 | 名义、形象、着作权和商标使用 |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作品和商标。使用以上所述名义和形象,须提供授权证明。 |
10 | 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11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
12 | 免检产品 | 广告中不得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的内容。 |
13 | “特供”、“专供” | 广告和页面中不得出现“特供”、“专供”等内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审核通过: (1)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2)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4)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5)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
14 | “驰名商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广告和页面中不得出现“驰名商标”字样。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1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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