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合理避税案例分析

农业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合理避税案例分析
一、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整合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税率按低税率9%计算。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其他)、水产品、畜牧产品(禽兽累肉产品、蛋类产品、鲜奶)、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3.自198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9.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10.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2.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包括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部分饲料产品、饲用鱼油产品、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精料补充料、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13.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模式)
1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5.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a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b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16.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自2004年10月1日起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免征增值税。
备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9.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0.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混合的比例)
2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二、农业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一
某牛奶公司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再加工制成奶制品,然后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本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奶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额,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免进项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牛奶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销售流程分立为奶牛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公司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奶牛饲养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交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公司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自产农产品再加工的一条龙生产企业普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奶牛饲养场与奶制品加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奶牛饲养场生产的牛奶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的售价销售给奶制品加工公司,而不能为增加奶制品加工公司的进项税额随意抬高售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
“公司+农户”模式与“自繁自养”模式是养殖户进行养殖时可以选择的两种模式,税法对其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均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紧密型“公司+农户(或家庭农场)”为核心发展肉鸡和肉猪养殖业务主要经营模式。
其产业分工合作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公司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将养殖产业链中的鸡、猪品种繁育、种苗生产、饲料生产、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等环节进行产业整合,由公司与农户(或家庭农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
其中公司负责鸡、猪品种繁育、种苗生产、饲料生产、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及配套体系的建立,并向农户(或家庭农场)提供商品肉鸡和商品肉猪在饲养管理过程中的饲养技术指导;合作农户(或家庭农场)负责商品肉鸡和商品肉猪的饲养管理环节。
公司根据与合作农户(或家庭农场)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回收商品肉鸡和商品肉猪进行统一销
售,并在完成销售后,与合作农户进行结算。
筹划思路:利用畜禽饲养“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一方面农户向公司销售畜禽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公司向农户购买时又可以做进项抵扣。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19: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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