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洪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苍市监处字〔2021〕641号...

林洪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苍市监处字〔2021〕64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苍市监处字〔2021〕641号 
处罚日期】2021.06.29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苍南县 
【处罚对象】林洪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字〔2021〕641号;
案件名称:林洪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林洪化;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林洪化以7500元的价格从一自称老陈(具体姓名不详)的人处购得侵权洋河“天之蓝”酒外箱400只、酒盒底座1155个、手提袋2400个、酒盒4680只,侵权“洋河”防伪标识2340只及“洋河”酒盖上半部及下半部各300只(均系“天之蓝”酒包装物),货款以现金支付。而后,当事人林洪化将上述侵权洋河“天之蓝”酒包装物置于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路114-2号(隔巷第一间无门牌)房内伺机销售。该行为于2021年4月12日被本局综合执法队依法查获在案,当事人林洪化所购侵权“天之蓝”酒包装物均尚未出售被本局依法扣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林洪化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侵权的洋河“天之蓝”酒外箱400只、酒盒底座1155个、手提袋2400个、酒盒4680只,侵权“洋河”防伪标识2340只及“洋河”酒盖上半部及下半部各300只(均系“天之蓝”酒包装物)予以没收,2、处22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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