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字〔2021〕641号; 案件名称:林洪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林洪化;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林洪化以7500元的价格从一自称老陈(具体姓名不详)的人处购得侵权洋河“天之蓝”酒外箱400只、酒盒底座1155个、手提袋2400个、酒盒4680只,侵权“洋河”防伪标识2340只及“洋河”酒盖上半部及下半部各300只(均系“天之蓝”酒包装物),货款以现金支付。而后,当事人林洪化将上述侵权洋河“天之蓝”酒包装物置于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路114-2号(隔巷第一间无门牌)房内伺机销售。该行为于2021年4月12日被本局综合执法队依法查获在案,当事人林洪化所购侵权“天之蓝”酒包装物均尚未出售被本局依法扣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林洪化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侵权的洋河“天之蓝”酒外箱400只、酒盒底座1155个、手提袋2400个、酒盒4680只,侵权“洋河”防伪标识2340只及“洋河”酒盖上半部及下半部各300只(均系“天之蓝”酒包装物)予以没收,2、处22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29 |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6: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719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