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05.02.27
【分 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5年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5日下午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这个法律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法制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表述得不够准确,不能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就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经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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