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8月3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XX府〔2017〕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XX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用以支持市本级、各市(县)区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对XX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共同支持。XX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XX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XX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购买服务、补贴奖励等方式。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四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
(二)专利导航计划项目;
(三)优秀知识产权奖;
(四)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
(五)首件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奖励;
(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二)登峰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三)版权工作示范单位项目;
(四)国家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大户奖励;
(五)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
(六)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补贴和托管;
(七)知识产权运营重点单位培育计划项目;
(八)符合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方面,重点支持:
(一)促进知识产权运营补贴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平台;
(五)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六)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支持知识产权投融资和保险等金融服务;
(七)引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八)符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重点支持: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二)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维权援助;
(三)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
(四)符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八条鼓励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拥有5人以上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经验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高校院所推动创新成果形成知识产权,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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