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 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 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 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 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 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 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