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72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城北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萍,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敏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委三,男, 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十三村36号404室。
委托代理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委东,男, 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捷盛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6楼4门1号。
本院于201X年5月29日受理原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委三专利行政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于201X年9月18日以已与第三人张委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 0 0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