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财、霍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凤兰吴琦左秀宏
【审理法官】严凤兰吴琦左秀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付财;霍玉良;孙永孝;王宏伟;兰海艳
【当事人】付财霍玉良孙永孝王宏伟兰海艳
【当事人-个人】付财霍玉良孙永孝王宏伟兰海艳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文献
【代理律所】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付财
【被告】霍玉良;孙永孝;王宏伟;兰海艳
【本院观点】上诉人付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付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付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二审公告费300元,均由上诉人付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52:38
付财、霍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民终1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玉良。
原审被告:孙永孝。
原审被告:王宏伟。
原审被告:兰海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财因与被上诉人霍玉良,原审被告王宏伟、兰海艳,孙永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财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付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二审公告费300元,均由上诉人付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严凤兰
审判员 吴 琦
审判员 左秀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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