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7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黎 
【审理法官】王东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 
【当事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石磊 
【当事人-个人】王石磊 
【当事人-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某某昌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赵振岭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某某昌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赵振岭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亚东张培培某某昌赵振岭 
【代理律所】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石磊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王石磊从九鼎金融领取工资性收入高达200余万元,但其未证明上述数额中包含王石磊主张的递延工资。故上诉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因王石磊的失职导致项目出现重大不良风险,上诉人有权扣罚王石磊全部剩余递延工资的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可另行主张。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经审查,双方请求权基础及客观事实不同,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履约的实际情况判令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王石磊支付递延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9:05: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
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止;试用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被告入职岗位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合同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载明,工资标准为年薪80万元,被告工资标准按照原告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原告依照规定的规章制度为被告提供相应的企业福利待遇。2016年12月9日,原告九鼎金融印发《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载明,薪酬总额的构成是公司年度以货币形式支付薪酬的支出总和,主要包括员工年薪总额、季度奖金总额、年终奖金总额、员工福利总额等;本制度涉及人员的薪酬同意采用“年薪制"为主的薪酬模式,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额外奖励;前台岗位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为基本年薪占比40%,绩效年薪占比60%;基本年薪按月发放,额度为基本年薪的12个月平均数;绩效年薪按月预发(比例为对应的绩效年薪50%)和每季度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当年度末,公司根据四个季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绩效年薪应发放额E;对员工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采取三年递延的方式进行支付,前台:递延支付额度(F=F1+F2+F3)为30%×E;第二年支付额度(F1)为30%×(30%×E);第三年支付额度(F2)为30%×(30%×E);第四年支付额度(F3)为40%×(30%×E)。公司福利包括补贴(通讯费补贴、车补、异地人员住房补助等)、年金、商业保险、过节费等,具体标准和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办法执行。被告王石磊入职后历任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原、被告在仲裁笔录中均认可被告王石磊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中40%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占60%。剩余部分递延发放。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工资及相应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发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资产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称被告王石磊应承担审议不尽职责任,鉴于其已于2018年3月辞职,依据《租赁业务尽职评价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给予扣罚全部剩余递延工资支付绩效。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原告提交的郑州银行转款凭证若干、《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资产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及被告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及仲裁裁决书各一份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不予支付被告2016年度第三期递延工资35101.92元和2017年度第二期递延工资51839元,应举证证明已经支付该笔费用或无须支付该笔费用。原告主张已支付被告工资合计2147942.37元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但既未能有效举证其已支付上述数额也不能证明上述数额包含被告主张的上述两笔递延工资。对其该主张该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向被告支付房屋、车辆和通讯补助,
超额发放薪酬,无须支付递延工资,根据双方合同及薪酬管理制度内容,公司福利包括补贴(通讯费补贴、车补、异地人员住房补助等)、年金、商业保险、过节费等,原告不能证明双方于关于员工福利与绩效递延工资抵扣的约定,也无明确约定,被告总薪酬不得超过80万元。对原告该主张,该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递延工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薪酬管理制度,原告对被告的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采取三年递延的方式进行支付,被告主张2016年第三期和2017年第二期递延工资于申请仲裁时均未超过时效,对原告该主张,该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任职期间未能积极审慎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评审项目出现重大不良风险依据公司项目处罚决定扣发未支付的被告递延年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根据原告举证的《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资产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原告称被告王石磊应承担审议不尽职责任,依据《租赁业务尽职评价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扣罚全部剩余递延工资支
付绩效,原告即未举证该《租赁业务尽职评价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也未举证该管理办法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和公示,考虑《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资产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是在被告王石磊提出仲裁申请之后做出,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及通报内容对被告递延年薪予以扣除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该主张,该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不能证明其已支付又不能证明其无须支付被告主张递延年薪,故对原告诉讼请求,该院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石磊支付2016年度第3期、2017年度第2期递延工资共计86940.92元。二、驳回原告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50: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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