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06.19
【分 类】问答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
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
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进《标准》的制定。一是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赴江苏、宁夏、青海、上海等地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实地了解地方商标执法需求;二是夯实理论根基,加强行政、司法及中外比较研究,认真研究吸收相关执法实践中已形成的有关成果,委托学术机构及行业协会开展商标侵权的法理学分析和实证分析项目研究;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开门立法。我司先后书面征求了局内外相关部门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到包括国内外商会协会、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外政府机构等40余家单位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我们对有关意见逐一作了梳理分析。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电商平台、行政执法保护人员、专家学者、局内相关部门代表,分别召开6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经过逐条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
  问:《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关于商标的使用。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并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二是关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并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三是关于相同商标、近似商标。《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四是关于容易混淆。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规定,在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明确了容易混淆包含的两种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是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而导致的有争议的侵权情形,《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和超出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六是关于商标侵权具体行为。《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参考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
  七是关于销售免责。《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满足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
  八是关于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处理。《标准》规定了处理商标与上述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明确了以商标申请日为比较基准。
  九是关于在先使用商标抗辩。为规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标准》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是关于中止的适用。《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一是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十二是关于权利人辨认。《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
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问: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39: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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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标   标准   执法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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