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局新型审发【2012】10号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审查中有关“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处理意见”的文件中,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适用的总体原则,即: 1.以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作为对比文件评价申请的新颖性时适用; 2.当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并未给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的效果时适用。
该文件中还规定了“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适用的几种情况,即
1.申请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某个形状特征的简单改变; 2.申请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某个特征位置的简单改变;
3.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在于某一个技术特征简单替换成现有技术中另一个类似功能的技术特征;
4.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在于技术特征参数、型号、尺寸、数量等要素关系的简单变化;
5.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在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为上位特征,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为该上位特征的常规下位特征;
6.申请的技术方案属于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或拼凑;
7.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在于,产品材料的简单变换,或现有技术中某种功效材料的常规选择;
8.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在于,非技术特征的增加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