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秦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

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秦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1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秦岚 
【当事人】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秦岚 
【当事人-个人】秦岚 
【当事人-公司】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徐晓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徐晓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丽徐晓峰孙荆 
【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秦岚 
【本院观点】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澳聚茂公司在其上发布涉案文章使用了秦岚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澳聚茂公
司在其上发布涉案文章使用了秦岚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澳聚茂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所有的文章中使用了秦岚的肖像,借热播电视剧及角的网络热度吸引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及业务,故澳聚茂公司客观存在侵权行为,构成对秦岚肖像权的侵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一节。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澳聚茂公司确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秦岚作为演艺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澳聚茂公司对秦岚肖像权的侵犯,导致秦岚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应当对非法使用秦岚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一审法院根据综合考虑澳聚茂公司对秦岚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维权成本,一审法院结合秦岚提交的公证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等酌情确定维权成本3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03: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岚系演员,其曾在《还珠格格3》《延禧攻略》等影视剧中扮演角。澳聚茂公司实名注册的“澳聚茂跨境保税商品体验中心”(号:×××)于2018年8月23日推文《“富察皇后”秦岚温柔眼神太圈粉,眼角细纹不能有。》,使用了秦岚照片(含剧照)作为配图。秦岚指称澳聚茂公司共使用9张照片。该文中推介了“韩国JAYJUN杰俊绿茶去眼袋补水淡化黑眼圈绿茶水凝胶眼膜”、“韩国JAYJUN杰俊水光洛神花眼膜贴紧致淡化细纹洛神花叶凝胶眼膜”等商品,并对“AGM保税商城”的商品类别、特店铺地址、营业时间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在该推文的底部有澳聚茂公司的二维码,还有如下字样:“纯正的世界进口商品AGM丰富的购物体验全球化的品质购物体验”。秦岚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澳聚茂公司使用秦岚照片进行证据保全。秦岚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作为索要维权合理开支的证据。秦岚认可澳聚茂公司已将涉案文章删除。澳聚茂公司提交文章截屏,澳聚茂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在其公众
号刊登《声明:对秦岚女士的郑重致歉》,秦岚认可真实性,但认为庭审中澳聚茂公司对侵权还是提出种种异议,该致歉声明不是针对侵犯秦岚权利作出的,不认可澳聚茂公司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秦岚对其在《延禧攻略》等影视作品中的角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为展示公司形象,公司在其官方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亦属于公司经营行为。澳聚茂公司未经秦岚许可,在其官方中推文中使用涉案图片,借热播电视剧及角的网络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澳聚茂公司及业务,具有商业使用性质,其该使用行为侵害了秦岚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秦岚要求澳聚茂公司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澳聚茂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上述
向秦岚赔礼道歉,且《声明:对秦岚女士的郑重致歉》至今尚未删除,对秦岚的此项请求,本案不再重复处理。关于秦岚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者澳聚茂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从文章内容以及含有秦岚肖像的图片本身来分析,一般的公众也不会将秦岚视为澳聚茂公司的商业代言人,对于秦岚主张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澳聚茂公司对秦岚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定。秦岚主张的维权开支数额在合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澳聚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秦岚秦岚经济损失35000元;二、澳聚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秦岚秦岚维权费用3300元;三、驳回秦岚秦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澳聚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京0491民初319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涉案文章中无商业推广的明确指向,虽中有广告,但其所使用的被上诉人的图片与推介商品内容并无关联。上诉人只是转发了被上诉人自己公开过的图片,既没有打着被上诉人的旗号宣传商品,更没有进行任何杜撰导致被上诉人的名誉受损或社会评价降低。上诉人的上述转发行为与普通粉丝的一次转发在性质上并无二致,一审判决据此认为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肖像权,与事实不符。二、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即便不妥,也只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涉案文章的受众范围仅限于关注了该的部分用户,传播范围晓,且在收到相关人士的异议后,上诉人第一时间删除了文章并发布致歉信,该致歉信留存至今,主观恶意小,情节轻微,并未产生不良后果。被上诉人认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在一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更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因使用其照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的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结合本案事实予以改判或重审。    综上所述,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秦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1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澳聚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8:2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690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使用   公众   肖像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