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合同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业务: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在国际分类第 29、30、31、32、35、36、37、39、40、43、45 类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分别申请注册“ XXXXXXX ”和“图形” 商标,共计 22 件。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著作权登记事务: 图形 作品共计登记 1 件。
(具体申报图样及申请项目见《商标注册申请确认书》《版权图样》);
第三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甲方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原件或者彩扫描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确认书》;
4、加盖单位公章的《著作权授权代理书》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甲方应当缴纳各项规费及代理费,具体费用详情如下:
项目 | 单价(单位:元) | 数量 | 金额(单位:元) |
商标注册申请 | | | |
版权登记 | | | |
合计 | |
各项优惠后总价 |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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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申请费用,乙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确定申请商标类别及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乙方应尽谨慎与认真仔细义务,对甲方所要申请的商标在相关类别中进行事先查询,以避免相同而被驳回申请。
第七条、乙方自接受代理后,应及时制作申请材料提交甲方签字/盖章。在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费用到位,乙方应当在本工作日内将申请件报送商标局。
第八条、此次代理合作中,乙方收到商标局发出官方文件如《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在二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给出甲方相关的专业处理建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自觉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
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不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扫描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