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强、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强、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7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6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那卓邹明宇陈兴田 
【审理法官】那卓邹明宇陈兴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顾强 
【当事人】顾强 
【当事人-个人】顾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顾强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美的开发的行为虽为不妥,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的行为,给上诉人顾强本人带来了人身或心理上的损害后果,被上诉人美的开发亦无侵犯顾强的主观过错及过失,不符合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美的开发的行为虽为不妥,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
证明的行为,给上诉人顾强本人带来了人身或心理上的损害后果,被上诉人美的开发亦无侵犯顾强的主观过错及过失,不符合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条件。且被上诉人美的开发仅向上诉人顾强拨打了一次推销房产的电话,顾强与美的开发在通话过程中亦咨询了相关房产信息,故被上诉人美的开发对上诉人顾强拨打推销电话的行为没有造成侵害后果,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审对此认定正确。  关于上诉人顾强主张被上诉人美的开发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生活安宁的问题。如上诉人顾强认为被上诉人美的开发非法获取其电话号码,侵犯了其正常生活秩序,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综上,上诉人顾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顾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37:09 
顾强、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6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范雪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郝恒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开发)、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的置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顾强上诉称,《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任何组成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在前取得了用户的明确同意。本案有两个侵权行为,1、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侵犯的是公民个人信息;2、拨打骚扰电话,侵犯公民生活安宁。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美的开发、美的置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顾强一审诉称:1、判令美的开发、美的置业提供此2020年7月27日骚扰电话(024312××××2)当天的通话记录;2、请求判令美的开发、美的置业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赔偿原告8000元;3、请求判令美的开发、美的置业赔偿原告交通费,打印费,电话费等维权合理支出500元;4、诉讼费用由美的开发、美的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顾强于2020年7月
27日9点42分接到024312××××2呼入的电话。电话中工作人员自称是美的置业沈阳公司的员工,向顾强介绍美的置业在沈阳市的楼盘情况。顾强本人非常反感此类骚扰电话,询问是从何渠道获知顾强的电话号码的。美的置业的工作人员非常粗暴的挂断电话。后向美的置业总部投诉,询问美的置业获得顾强手机号码的方式。第一次美的置业沈阳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号码名单的获取方式不能告诉顾强,因为号码名单的获取方式是公司的竞争力。后多次向美的置业总部投诉后,该名员工又称此电话是美的置业为了拓展客户而按沈阳市手机用户的号段进行拨打的。工作人员撂电话是因为感觉到没有购买意向就要马上挂断电话,因为每个话务员每天要打很多电话。同时该工作人员还挑衅说,如果顾强感觉自己受到了骚扰,可以报警。再次向美的置业总部投诉,美的置业8004号工作人员说美的置业总部不会调查,顾强不满意可以诉讼,但拒绝透漏美的置业沈阳公司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美的置业要对获取到的原告手机号码的方式提供合法证明。通过此骚扰电话当天的通话记录就可以判断出美的置业是按号段拨打还是通过名单进行拨打。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查证美的置业是按名单拨打,同时对名单的来源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恳请法院将此案移交警方调查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27日9点42分,美的开发通过电话xxx××××2向顾强拨打推销楼盘电话,顾强与美的开发通过时长10余分钟,美的开发向顾强介绍了美的开发相关楼盘,顾强亦咨询了相关楼盘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的侵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侵权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本案中,因美的开发仅向顾强拨打了一次推销房产的电话,且顾强与美的开发在通话过程中,顾强亦向美的开发咨询了相关房产信息,美的开发的行为并未对顾强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即便产生对顾强心理的损害后果,但该后果亦显著轻微。另,美的开发亦无侵犯顾强的主观过错及过失。综上,美的开发对顾强拨打推销电话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顾强请求美的开发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赔偿原告8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顾强主张美的开发非法获取其电话号码的问题,美的开发获取顾强电话号码的途径与对顾强侵权没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顾强认为美的开发非法获取其电话号码,可以向公安等相关机关进行报案,故对顾强该主张,不予处理。
     关于顾强请求美的开发提供此2020年7月27日骚扰电话(024312××××2)当天的通话记录的问题,鉴于顾强已经在举证阶段提交了其与美的开发的通话记录,且美的开发亦表示确实在当日向顾强拨打了电话,故对顾强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顾强主张美的开发赔偿其交通费,打印费,电话费等维权合理支出500元的问题,该主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顾强请求美的置业赔偿相关损失的问题,鉴于美的置业与美的开发系两个独立法人,美的置业并未向顾强拨打推销电话,故请求美的置业相关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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