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王寅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王寅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4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寅;苏州市巴黎最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寅苏州市巴黎最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寅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市巴黎最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周雪飞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周雪飞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薇周雪飞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市巴黎最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被告】王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第Y004944号决定、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巴黎最爱公司的登记状态为注销。    以上事实,有巴黎最爱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案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
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
上的使用。巴黎最爱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巴黎最爱公司与未来好培训学校成立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关系;明星兑换券、学生手册、宣传单页、培训现场照片、住宿登记表、考试试卷等均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无关;订房协议书、入学协议等均无相应的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巴黎最爱公司或其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实际公开向市场公众提供培训等服务。并且,明星课程兑换券、学生手册、入学协议、宣传单页、宣传手册等证据均显示商标标志为花型图案和汉字“未来好”,与由花形图案、拼音“WEILAIHAO”及汉字“未来好”构成的复审商标标志存在差异。在巴黎最爱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商标标志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以上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44:47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复审商标    1.注册人:苏州市巴黎最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简称巴黎最爱公司)。    2.注册号:第8233629号。    3.申请日期:2010年4月2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7):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40688号《关于第8233629号“未来好WEILAIH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3月14日。    该决定认定: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
3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结合巴黎最爱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学员入学协议及培训现场照片、宣传单、宣传册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维持。    三、其他事实    2017年5月1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944号《关于第8233629号第41类“未来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简称第Y004944号决定),认为巴黎最爱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驳回王寅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王寅不服第Y004944号决定,于2017年6月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在商标评
审阶段,巴黎最爱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明星课程兑换券、美甲体验券等,其中明星课程兑换券未显示时间;    2.巴黎最爱公司印制的“学生手册2013-2016”;    3.分别于2013年6月17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7月29日、2015年6月25日以及2016年6月17日签订的五份学员入学协议;    4.宣传单页,其上未显示时间;    5.巴黎最爱公司与苏州市未来好职业培训学校(简称未来好培训学校)的商标授权书复印件;    6.培训现场照片、宿舍照片、就业指导照片;    7.学员住宿登记表;    8.考试试卷;    9.未来好培训学校的订房协议书。    原审法院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巴黎最爱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课程兑换券未显示时间,美甲体验券等其他票券与培训等涉案服务并无关联;证据2的学生手册和证据4的宣传单页,或未显示时间,或为巴黎最爱公司自制,且仅有巴黎最爱公司印制的学生手册或宣传页,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巴黎最爱公司公开向市场实际提供了涉案服务;证据5商标许可合同只能证明巴黎最爱公司授权
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巴黎最爱公司或其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涉案服务上,并公开向市场公众提供上述服务的相关情况;证据3的入学协议和证据8的试卷数量较少,无法证明巴黎最爱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持续的向市场公众提供了培训等服务;证据6照片中没有显示复审商标,亦没有显示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7的住宿登记表为自制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9与复审商标在涉案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无关。此外,巴黎最爱公司提交的入学协议、学生手册、宣传页以及兑换券上所显示的复审商标,均为图形和中文文字“未来好”相结合,没有“WEILAIHAO”的拼音,其与复审商标的标志并不完全相同。据此,综合巴黎最爱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4: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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