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鹏欧宏伟梁晓征
【审理法官】何鹏欧宏伟梁晓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
【原告】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阿肯马法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权责关键词】行政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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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阿肯马法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涉及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因此,对阿肯马法国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阿肯马法国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阿肯马法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41:40
阿肯马法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
国科隆布艾斯蒂恩奥夫斯路420号(420Rued’Estienned’Orves92700Colombes)。
代表人:米歇尔•德拉博德(MichelDELABORD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59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阿肯马法国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肯马法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因此,对阿肯马法国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阿肯马法国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阿肯马法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梁晓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文琳
书记员管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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