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30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铭俊胡浩易齐立
【审理法官】胡铭俊胡浩易齐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
【当事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
【当事人-个人】杨红亮
【当事人-公司】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志华饶太益
【代理律所】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杨红亮
【本院观点】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33:06
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130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水口大队(14)。
法定代表人:任焱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杨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红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
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易齐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仪
书记员卢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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