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30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铭俊胡浩易齐立 
【审理法官】胡铭俊胡浩易齐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 
【当事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 
【当事人-个人】杨红亮 
【当事人-公司】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志华饶太益 
【代理律所】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杨红亮 
本院观点】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33:06 
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杨红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130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水口大队(14)。
     法定代表人:任焱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杨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红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
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意鑫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易齐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仪
书记员卢宇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4686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有限公司   包装   本院   武汉   上诉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